6月16日,由日本政府派遣的化學武器專家,將開始對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發現的侵華日軍遺棄化武進行挖掘、處理。5月底,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頭站村村民董立彥在自家院內挖地基時,挖出了52枚內有流動液體的日軍遺棄炮彈。
日軍化學武器遺害事件,在齊齊哈爾市已發生過多次。2003年8月4日,該市就發生日軍遺棄毒氣彈導致中國人中毒事件,共造成1人死亡、43人受傷。是爲“8·4毒氣事件”。
2003年8月,13名“8·4毒氣事件”的中國受害者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賠償。是年9月29日,日本法院就侵華日軍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案,首次判決日本政府負有賠償責任。然而,日本政府代表在今年4月26日東京高等法院舉行的口頭辯論中仍然狡辯說,沒有證據證明對13名中國原告造成傷害的毒氣彈爲侵華日軍所遺棄,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賠償要求。目前此案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實際上,自1995年中國第一起民間索賠官司在日本起訴,迄今爲止,二十幾個官司在日本無一勝訴。日本政府在侵華歷史上的態度一直強硬:不道歉、不賠償、不認賬。
被稱爲“中國對日民間索賠奠基人”的中國學者童增對本報記者說:“日本政府顯然是要在這個問題上和中國的戰爭受害者打一場持久戰,它知道中國原告隨着自然規律,人數會越來越少。”
爲此,童增提出自己的一個考慮已久的想法———
對日民間索賠官司搬回國內打
童增在分析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官司屢屢在日本受挫的原因時說:“中國民間的對日訴訟都是在日本開庭,原告在地點、法律體系上都沒有優勢。中國律師應該爭取把對日民間索賠的官司搬回國內打。當年日本犯下戰爭罪行的地點就在中國,更何況,日本在侵華戰爭中遺棄的毒氣彈仍在危害中國人的生命。中國法院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現在缺少的就是中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做出一個明確的司法解釋。”
童增表示,根據國際法的原則,二戰期間的戰爭受害者,個人追討戰爭侵害賠償不受時效的限制。德國在二戰四五十年後都一直在向猶太人提供賠償。此外,日本也有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知道自己的權利才能起訴,如果不知道權利,訴訟時效就應該中止計算。
童增還進一步指出,中國對日民間索賠運動大致可劃分爲4個階段:
第一階段爲1990年至1994年,提出了民間索賠的理論。這一階段最重要的意義便是提出民間索賠這一理論。原先,大多數人都認爲中日曆史賠償問題都已經在1972年的中日聯合公報中解決了,即中國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然而,上世紀90年代初,以童增爲代表的一些中國學者首次提出了對日民間索賠的概念。他們認爲,中國政府放棄的是國家賠償,但並沒有放棄民間賠償,中國的戰爭受害者能夠而且應該向日本政府及助紂爲虐的日本企業索要戰爭損害賠償。
第二階段爲1995年至今,民間索賠的實踐,中國受害者到日本打索賠官司。由於有了第一階段的積累,民間索賠的觀念逐漸爲人們所認識。1995年,中國花岡勞工訴日本鹿島株式會社案成爲第一起在日本打的民間索賠官司。然而,近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日本政府以及那些負有責任的日本企業在承擔戰爭加害責任、並做出相應賠償方面毫無誠意。迄今在日本打的二十餘起對日民間索賠官司無一真正勝訴。
第三階段應該從現在開始,即把對日索賠官司搬到國內來打。童增對本報記者說:“民間索賠的第一階段提出了民間索賠的觀念,爲民間索賠運動提供了理論依據,而對日民間索賠的10年實踐,爲我們對日索賠運動積累了實踐經驗。如今,我們完全應該把這場官司在國內起訴,讓日本政府和那些日本企業承擔應負的歷史責任,並對中國受害者給予公正合理的賠償。”
第四階段將具有更爲重要的意義。隨着中國的發展,政府機構及一些民間機構將代表受害者集體要求日本進行戰爭損害賠償。在國際上,猶太人協會就是這麼做的,他們對納粹戰爭罪行的追索在戰後五十多年來從未停止過。童增說,由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來代表中國受害者集體,對日本政府及企業負有的戰爭加害行爲提出索賠,將會給對方更大的壓力,從而有可能促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公正解決。
對日民間索賠的大旗還能扛多久
儘管對日民間索賠之路十分艱難,許多勇敢站出來向日本政府及企業討回公道的中國受害者在訴訟的過程中陸續故去,但童增依然對民間索賠的前景表示樂觀,他說:“對日民間索賠雖然困難重重,但畢竟讓許多日本人知道了他們在教科書上不曾瞭解到的歷史。留在日本法院的證據以及那些判例,都將被載入歷史。這便是對日民間索賠的又一個重要意義之所在。”
他指出,對日民間索賠運動已經進行了十幾年,有很多經驗和教訓值得總結。如果國內從事民間索賠的律師、法律專家能對此進行一番梳理,摸索出更爲有效的辦法來,無疑將有助於民間索賠獲得一個比較圓滿的結果。
目前,對日民間索賠運動尚未形成合力,許多幫助戰爭受害者打索賠官司的中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在孤軍奮戰。由於資金和人力的問題,使得這類官司在調查取證等方面存在諸多困難。
曾參與過11件對日民間索賠官司的中國律師康鍵在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表示,中國自己應該(在對日民間索賠問題上)發出更強硬的聲音,不要指望日本方面來主動承擔這些責任。政府也應該在這方面做更多的事情,有義務幫助自己的國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她還指出,中國民間的聲音也太弱了。福岡索賠案判決出來後,有7家日本媒體都以社論的形式對此事進行評論,但中國的媒體在這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如果中國人自己對此事都是這樣一種態度的話,那我認爲,對日索賠的前景不是太光明”。
法律工作者劉惠明也對媒體表示,對於中國來說,目前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抓緊時間收集和整理侵華日軍罪行的證據。半個多世紀前見證日軍侵華歷史的老人們,大部分已經進入高齡並陸續去世,如果不抓緊時間通過他們收集更多的第一手證據,以後就無法彌補這個歷史空白了。
參與多起對日民間索賠官司的法律工作者管建強對本報記者說,在民間索賠官司中,日本政府和法院或以《中日聯合聲明》中的中國政府放棄戰爭賠償要求來涵蓋中國民間戰爭受害者個人的訴權,或以《日華和約》(二戰後,出於冷戰考慮,美國策劃單方面對日媾和,指使日本於1952年與臺灣當局簽署該條約,我歷來對此不予承認)來刻意歪曲和否定《中日聯合聲明》的法律地位,這一切都說明從法律和歷史事實的角度科學嚴謹地解釋《中日聯合聲明》相關條款的內容、駁斥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的謬論,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已經刻不容緩。不然的話,大量的中國民間戰爭受害者的訴訟,如慰安婦、強制勞工、生化武器、細菌戰訴訟等,都將在日本政府和法院所設置的第一道障礙前受到阻礙。
中國律師樓獻在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指出,國務院公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已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能成立一個對日索賠基金,那麼無疑會爲今後的民間索賠訴訟提供足夠的人力和財力資源。
令人感喟的是,中國律師在幫助中國受害者打官司的過程中,有許多費用都是由個人墊付的。而相對於日本民間爲幫助中國受害者打索賠官司而組成的二三百人規模的律師團,中國律師的力量則過於單薄。說到民間索賠,就不能不提到這一點:日本律師和民間團體對於中國民間索賠訴訟給予了重要支持,他們爲此募集資金,有的日本律師還自己墊付了一些費用。在日本幫助中國人打索賠官司的著名律師小野寺利孝,爲幫助中國人打索賠官司,他個人爲此從銀行貸款2000萬日元。
童增對記者說:“中國人將會銘記並感激所有爲了正義投身民間索賠事業的中外人士,就像銘記並憎恨日本軍國主義以及否認侵華歷史的右翼分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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