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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被告人被戴上手銬 |
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 通訊員馬志國):6月22日上午,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一名販毒人員進行了依法宣判。數十名羣衆參與旁聽。
上午9點,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進入中法庭接受審判。
被告人顧國慶(綽號:顧的),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994年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1997年因盜竊罪被勞動教養2年6個月,後減刑9個月,2003年1月27日刑滿釋放。2004年4月30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9月14日下午2點左右,吸毒人員張某向被告人顧國慶提出購買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顧國慶應允,雙方約定價格位每克300元。當日下午5點多,被告人顧國慶在天津北辰區引河橋某飯店附近路邊,收取張某人民幣1500元、販賣給張某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鑑定重量爲3.62克)後,駕駛摩托車逃逸,公安人員將毒品海洛因當場收繳。2004年4月30日,被告人顧國慶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國慶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顧國慶曾多次被司法機關處罰,且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其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再次販賣毒品海洛因,數量達3.62克,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受到刑法處罰。被告人顧國慶庭審中如實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將綜合全案其他情節酌情處罰。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確保公民身心健康不受毒品侵害,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顧國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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