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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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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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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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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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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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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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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技術監督局擬訂的《天津市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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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9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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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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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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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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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量局《關於全面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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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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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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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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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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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佈《天津市對違反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處罰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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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7〕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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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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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3年3月1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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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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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郵電局等四部門《關於制止非郵政企業辦理寄遞信件業務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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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9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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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郵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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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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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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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捲菸市場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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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2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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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菸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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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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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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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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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200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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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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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9月29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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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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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文物局擬訂的《天津市黃崖關長城保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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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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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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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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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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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酒類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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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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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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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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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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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冷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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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7〕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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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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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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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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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衛生局擬定的天津市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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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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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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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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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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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外事辦公室擬定的《關於涉外活動保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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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4〕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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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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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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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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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口岸委《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新建倉儲庫場的審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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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9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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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經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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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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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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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口岸委擬訂的《天津口岸外貿倉儲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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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0〕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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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經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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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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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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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統計局等十部門擬訂的《天津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聯合審覈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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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9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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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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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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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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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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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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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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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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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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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司法局、工商局擬訂的《天津市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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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9〕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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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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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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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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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計劃用水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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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200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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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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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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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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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節約用水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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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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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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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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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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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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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200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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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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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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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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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審計局擬訂的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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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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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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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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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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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審計局、市計委《關於開展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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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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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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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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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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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商委等六部門擬訂的《天津市冷飲食品生產、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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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8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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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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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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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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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和平路經營結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調整和平路商業街經營結構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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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200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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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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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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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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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商委、南開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服裝街經營結構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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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200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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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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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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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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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真搞好馬場道商業經營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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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200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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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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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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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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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加強豬肉市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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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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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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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997年12月19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38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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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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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農機事故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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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9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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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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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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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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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轉發市農林局《關於實行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市審批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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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199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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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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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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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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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麪粉市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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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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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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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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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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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天津市“九五”期間深化科研院所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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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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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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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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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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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加強對個人技術成果轉讓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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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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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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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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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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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經協辦關於加強跨省市經貿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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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9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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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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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許可法第15條規定,限制其他地區來本市從事經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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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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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調辦擬訂的《天津市加強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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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8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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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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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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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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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經委《天津市機電設備採購招標投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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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9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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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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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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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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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經委、市體改辦擬訂的《關於搞活我市工業系統城鎮集體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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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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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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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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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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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經委等七部門擬訂的《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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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9〕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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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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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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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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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補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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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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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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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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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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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城市集體經濟工作會議紀要》和《關於發展城市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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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2〕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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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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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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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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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轉市集體經濟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在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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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198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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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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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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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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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招生委員會、市公安局、市人事局《關於高等學校收費走讀生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隨遷入校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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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5〕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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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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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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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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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門《關於天津市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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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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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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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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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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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擬定的《天津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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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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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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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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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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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河遊覽區域內通航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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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85〕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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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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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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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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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汽車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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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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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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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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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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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擬訂的《天津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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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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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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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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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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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制訂的《天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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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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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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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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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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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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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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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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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政府《批轉市建委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1〕70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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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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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計委關於確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國債項目建設任務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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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20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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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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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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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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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委市建委關於我市2002年重點建設項目安排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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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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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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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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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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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委《關於優先償還外債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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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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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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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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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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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委等八部門關於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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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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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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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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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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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委市建委關於我市2003年重點建設項目安排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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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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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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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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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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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計委市教委市人事局關於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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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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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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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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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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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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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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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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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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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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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擬訂的《天津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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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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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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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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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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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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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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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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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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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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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規劃局、財政局、物價局擬定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執照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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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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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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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地方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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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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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對在慶典、商貿等活動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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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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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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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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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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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術預防犯罪工作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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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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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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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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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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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整頓車輛停放秩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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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9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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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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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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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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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批轉市公安局《關於生產、使用氯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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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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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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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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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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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關於取締關閉違法經營娛樂服務場所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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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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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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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61號令)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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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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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關於對我市工作人員因公攜帶武器彈藥入京的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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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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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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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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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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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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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4〕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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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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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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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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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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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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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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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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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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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衛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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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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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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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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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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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本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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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辦發
〔199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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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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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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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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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公安局等六部門《關於我市組建經濟民警隊伍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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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1〕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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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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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警隊伍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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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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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天津市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暫行辦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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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0〕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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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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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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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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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劇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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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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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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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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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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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工商局關於我市企業集團重新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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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200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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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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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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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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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佈《天津市拆除城鎮房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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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7〕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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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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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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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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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佈《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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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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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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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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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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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單位自有房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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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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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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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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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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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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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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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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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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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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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批轉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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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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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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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號)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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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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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房改辦、市開發辦擬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還遷安置住房出售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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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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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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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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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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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天津市漢沽區工業污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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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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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沽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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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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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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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天津站地區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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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97〕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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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區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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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且無修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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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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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總工會、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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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
〔1988〕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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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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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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