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漯河市中級法院獲悉,近日省高院對漯河市原銀鷹典當行非法集資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趙磊的上訴,維持漯河市中級法院的原判;覈准漯河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一審判決。
判決書稱,趙磊在任漯河市原銀鷹典當行董事長和該市興亞集團公司法人代表期間,以資本運營爲幌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自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0日,騙取集資款共計54225.09萬元,其後趙磊將騙取的集資款非法佔有,隨意揮霍處置,造成12450.34萬元集資款無法返還。後經依法查扣和追繳贓款贓物變現發還,仍給集資人員造成9120.69萬元的鉅額經濟損失。被告人趙磊的行爲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後果極其嚴重,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據悉,曾於1992年創辦福建省第一家證券事務所、協助多家公司上市的經濟學博士趙磊,在一審中還被指控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從其成立的漯河某連鎖公司、北京某文化發展公司抽回註冊資本金1390萬元,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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