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十屆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200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其原因或許在於報告中所列舉的問題皆觸目驚心。
6月24日,不少媒體都於顯要的版面、用醒目的標題、以大篇幅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應該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然而,也是在同一天裏,另一種聲音卻也悄然而發,在互聯網上有言論說,“這類事情聽說的多了,不想再聽了,我快要麻木了”。對此,我們同樣也不覺得意外,客觀地看,這種另類的言論並不純粹是消極無奈之詞,實際上,它是向人們傳遞着這樣一種信息:同樣性質的違法違規問題若是反覆發生而難以遏止的話,那麼,不論主流媒體如何渲染,監督部門的震懾力、公信力以及其受關注程度實際上均可能呈下降走勢。
的確,此次報告所列的有關中央預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設預算管理、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稅收徵管、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投資效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原國家電力公司領導班子任期經濟責任等8個方面的問題,在行文格式上與去年同期所做的審計報告相類似,報告的矛頭也依舊指向了一年前曾經指向過的問題。那麼,爲什麼審計報告要這樣不厭其煩地舊調重彈?
解讀這個報告,應該從其所遺留的懸念着眼,只有如此,才能穿透這兩個報告所列問題在性質上、類型上的相近性,發現其暗含着的、更富價值的內容。筆者以爲,這個報告爲我們遺留了五大懸念,如此歸納,意不在促發民衆產生正反兩向的激越情緒,而在於呼喚權力部門及相關人員靜下心來做科學意義上的理性分析與系統落實。
懸念一:依法行政何時全方位入軌?
依法行政是各級政府部門工作的原則,其基本要求有兩點:一是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二是要具備透明度。應該說,依法行政的目標是明確的,原則也不難把握。但是,審計報告所反映的現實情況卻無情地告訴我們,上至國務院所屬部門、下至縣鄉政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
“中央財政集中的彩票公益金135.75億元,在收繳中央財政專戶後,直接撥付相關部門安排使用”;
“據對17個省(區、市)的審計調查,這些省2002年本級預算共編報中央補助收入936億元,僅爲實際補助4149億元的22.5%”;
“41個部門擠佔挪用財政專項撥款和其他有專項用途的資金14.2億元,主要用於建設職工住宅、辦公樓和發放各類補貼”;
“一些稅務部門在完成稅收計劃的情況下,有稅不徵、違規緩徵,甚至違規退庫或利用稅款過渡戶人爲調節收入”;
“吳川市地處粵西,財政十分困難,但該市教育主管部門在2002至2003年6月的一年半時間裏,‘吃’‘分’教育經費600多萬元,其中市教育局吃喝209萬元,人均近3萬元,是同期在職教師人均工資的近1.5倍”。
依法行政的難度主要來自於部門或地方利益與全局利益時有衝突,另外,管理機制不完善、考覈機制不科學等問題的存在也爲依法行政的落實增加了難度。可以說,依法行政全方位入軌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情。但是,這卻實在是我們從眼下就應該着力解決的大問題,因爲,它不僅關係着政府的形象,更關係着政府相關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工作目標的落實。
懸念二:政府投資效果如何改善與保障?
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益狀況如何,是審計署近年來重點關注的內容。早在2002年,審計署就將福州長樂國際機場等18個重點機場項目列入政府投資效益審計的首批試點,結果發現,該項目總投資27.2億元,投入運營4年半後,累計虧損11億元。去年,圍繞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益情況所開展的審計,結果依然不能令人樂觀。比如,投資22.79億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河南省煤氣化工程,從立項到2001年竣工投產歷時16年,其間燃氣市場供求發生重大變化,但項目決策者和建設單位仍堅持按原定規劃進行建設,致使項目建成後只能按設計供氣能力的一半運行,經營陷入嚴重困境,僅2002年度就虧損2億多元。
針對投資效益普遍不高的突出問題,審計報告中提出:應該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的決策機制,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投資事權,提高項目規劃和決策的科學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估制度以及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投資效果”。
從審計的這個概括性的意見裏可以看到,政府投資項目效益的改善是個極其複雜的問題,涉及了項目規劃、決策、審批和管理等環節中的深層問題,但是,這些卻不足以構成相關部門依舊遵循習慣辦事的理由,必須從這個系統工程的各個細節入手加以解決。
懸念三:國家審計監督的侷限性由誰來彌補?
審計監督在多數情況下屬事後監督,有其滯後性、侷限性,其表現在線索取得、調查取證、處理權限等多個方面。報告中所列交通銀行錦州分行與錦州市中級法院、古塔區和淩河區法院聯手作假覈銷“不良”貸款案,系審計署瀋陽特派辦根據某銀行職工舉報而臨時安排的審計項目。可以說,若非舉報,這個案子可能會隱藏很久而難以被揭露。透過此事,舉報的重要意義自不待言,然而,同時這也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審計的侷限性應該怎麼樣彌補?在審計機關調查這個案子的過程中,舉報人在自家門口被人連砍5刀,險些付出生命。顯然,我們不應該指望由個人挺身而出來彌補審計的侷限性,因爲,這種代價對誰來說都難以承受。
在盧萬里事件發生後,審計曾經受到過質疑:爲什麼審計之後,某某人還會逃到國外;爲什麼3次審計,盧萬里能封鎖信息,繼續爲官一方。這不能不讓人誤以爲審計“心太軟”,審計是“一陣風”。其實,歸咎審計是片面的,因爲審計不是萬能的,它也有自身的侷限性。當人們呼籲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加強責任追究時,司法、監督、組織人事、技術、管理等相關部門是否應該考慮啓動一種快捷、特殊的聯合調查辦案的方式,嚴查深究,而不是推諉、延遲或放任。
懸念四:內部控制機制何時運轉有效?
審計報告中說:國家體育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專項資金1.31億元建設職工住宅小區、發放總局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補貼、借給下屬單位投資辦企業。對於2008北京奧運會各項籌備工作,自然,也包括資金運用情況,應該說是舉世矚目的,然而,如此之巨的奧委會專項資金卻實實在在地被挪作他用了。儘管我們最怕看到這類情況發生,但它終究還是出現了,出現在由國家體育總局與北京市政府共同派員組建的奧委會中。面對“雙保險而無保險”這個事實,民衆可能都不免要問上一句:內部審計的職責究竟包不包括對於這項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
近年來,金融系統本身發生的大案不少,企業發生的諸多大案也往往與內部審計有關。金融機構大多都設立有審計稽覈部門,但是,金融系統違法違規案件頻發的事實似乎說明,內部控制機制運行乏力。
由報告中所列舉的諸多案件可見:內部控制機制缺失,必然導致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這是其一。其二,內部控制機制虛設或者內部控制機制運行點無關痛癢,違法違規問題照樣也會頻頻發生。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這個內部控制機制能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內部控制機制的設計者是不是真正有心使之發揮有效作用。
懸念五:責任追究細則何在?
在今年的審計報告中有這樣兩段話值得關注。
其一:國家電力公司“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抽查該公司投資、借款、擔保、大額採購和重大股權變動項目6818個,有損失或潛在損失的項目631個,金額78.4億元,其中因個別領導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擅自決策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32.8億元,佔42%”。
其二:這次審計查出該公司涉嫌個人經濟犯罪案件線索12起,涉案金額10億元。如原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副部級)林某在任華中電業管理局局長、華中電力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以權謀私,其女兒、女婿等在承包電力工程、向電力單位供貨中暗箱操作,弄虛作假,非法牟利8300萬元。此案正在進一步查處中,林某等35人已被逮捕。
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當事人所應該負的刑事責任很容易界定。但是,將經濟責任分解落實到某個具體的人頭上,有時卻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從以上這兩段話中我們看到,這次開展的對原國家電力公司領導班子經濟責任審計,明確了個別領導因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數額。這一點十分重要,只有如此,這項工作纔可能有一個比較牢靠的基礎,換句話說,這是將這項工作深入開展的前提。當然,這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追究方面的若干細則,在一定程度上說,只有制訂出這些細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纔會立足更穩,纔可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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