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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門牌標誌管理辦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刪除。
二、將第四條修改爲:“需要設置、更換、補領門牌標誌的房屋所有人,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應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個月內,持建築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辦理;
(二)改建或擴建的建築物需要增加門牌或設置餘門牌的,應於建築物竣工後1個月內持建築物所有權證明、建築物平面圖辦理;
(三)門牌標誌被損壞、丟失的,應持建築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辦理更換或補領登記手續。”
三、將第五條修改爲:“門牌標誌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監製、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門牌標誌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天津市門牌標誌管理辦法
(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佈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
《關於修改〈天津市門牌標誌管理辦法〉
的決定》修訂公佈)
第一條爲加強本市門牌標誌的管理,根據《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門牌標誌是指巷牌、樓牌、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准命名的里巷、衚衕均應設置巷牌;樓房應設置樓牌;院門、樓門以及街道或里巷範圍內的房屋均應設置門牌。
凡經地名主管部門批准命名的村莊,其居住區分爲區、排的,應設置巷牌;院落、房屋應設置門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牌標誌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牌標誌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需要設置、更換、補領門牌標誌的房屋所有人,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應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個月內,持建築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辦理;
(二)改建或擴建的建築物需要增加門牌或設置餘門牌的,應於建築物竣工後1個月內持建築物所有權證明、建築物平面圖辦理;
(三)門牌標誌被損壞、丟失的,應持建築物平面圖、標準地名使用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辦理更換或補領登記手續。
第五條門牌標誌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監製、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
第六條地名主管部門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門牌標誌的,應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內通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巷牌、樓牌應設置在入口處左側的牆體上。巷牌應設置在距離地面2至3米處。樓牌應設置在臨街面明顯處,距離地面2至3米;3層以上樓房應設置在2至3樓之間。
第八條門牌按院落、樓棟或獨立成間的房屋設置。院落設有兩個以上門的,應在一個常用門設置正門門牌,其他門設置餘門門牌。門牌設置在門楣右上端。
第九條城鎮門牌號編排,原則上應依據道路、里巷的走向確定:
(一)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編排;
(三)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
(四)西北東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
門牌號不宜採用上述原則編排的,由市公安機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村莊門牌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編排,也可以依據房屋自然佈局劃分居住區按排編號。
第十一條道路、里巷僅一側有院落或房屋的,門牌號自起編處按順序號編排;兩側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編處按單、雙號編排,左側爲單號,右側爲雙號。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門牌號順延編排,各段不單獨編排。
道路交叉處的門牌按幹道門牌號編排。
第十二條嚴禁擅自設置、變更、移動、塗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誌。
第十三條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拆除或故意損毀門牌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門牌標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門牌標誌的編排、設置、更換和管理所需經費,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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