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暗訪發現確有其事律師稱這種行爲已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處10年以下徒刑
“妻”還有“出租”的?這種滑稽之事難道真有其事?當“租妻”廣告驚現佛山街頭,上面的話讓人“心驚肉跳”,引起人們的“一陣噁心”。昨日上午,記者撥通了“租妻”上的電話,沒想到“妻”真可以“租”。針對“租妻”之事,律師稱,其行爲構成了“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廣告令人“肉麻”
記者昨日上午在佛山大街小巷看到“租妻”廣告,上面寫着:樂死!玩死!爽死!並附上了聯繫電話。當每個人路過“租妻”廣告,都要好奇地瞥上一眼,有嘲笑,有不屑,也有好奇。
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圍觀者,他們都說“不可思議”、“不可理喻”,並說這個“租妻”絕不會幹出什麼好事,與“黃賭毒”有關,是個“誘餌”,“釣”別人上鉤。
一位上了年紀的老伯一臉憤怒地告訴記者,“你看看這上面寫的是什麼,簡直是不堪入目,我活了六、七十年,只聽說過商品可以租,沒想到‘妻’還可以‘租’,真是的。”
先交800元再入會
爲了一證虛實,記者撥通了“租妻”廣告上的電話,當記者說明來意後,一位接線小姐說:“當然可以,且價廉物美,絕對包你滿意。”該位小姐告訴記者,她們這兒有各種各樣的“妻”可以“租”,可以做“長久夫妻”,也可以做“一夜夫妻”。她們個個溫柔,絕對讓你感到一股回家的溫暖,體會到夫妻間的溫存體貼。
該小姐還介紹了她們各式各樣的服務,並問記者要不要“租”一個。記者搪塞了一下。可是那位小姐不忘提醒記者,想“租妻”先得交800元的會費,交了會費後,才能提供服務,並要記者留下聯繫電話,帶上身份證到某酒店見面。
記者來到某酒店,稍等片刻,一位小姐問記者是不是來入會的。記者和小姐閒聊一會兒,小姐說,只要記者交了會費,她就帶記者去“租妻”。由於沒帶會費,那位小姐反笑道:好多人第一次到這兒來,都沒有帶會費,他們怕上當,這個她們理解;不過,沒關係,她們先不收會費,只收介紹費。該小姐稱交會費的好處是“可以隨時換胃口”。並稱這裏絕對安全,絕對沒病,絕對讓你體驗到什麼是“爽”。
記者要起身告辭,該小姐一再叮囑,想好後再和她們聯繫。
律師說法可處10年以下徒刑
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衷幼賓律師認爲,“租妻”有涉嫌有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等之嫌,如果專爲他人提供“色情服務”,其行爲構成了“防礙社會管理秩序罪”,根據《刑法》358條、359條、360條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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