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行政許可法》7月1日起施行,一場被媒體描述爲由政府自覺推動的史無前例的“自我革命”正在展開。其間要義,恰如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兩會”上的一句鏗鏘誓言:“治國者必先受治於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國!”
正因爲《行政許可法》在立法內容上的“革命”意義,這部被寄予了太多期望的法律能否有效施行更爲我們所關注。一個不容忽視的細節是,《行政許可法》的制定歷時七年,其時間之長,討論次數之多,改動幅度之大,參與面之廣,爲我國近年來行政法立法所罕見。“出身”的艱難已然讓我們真切地感受到外部壓力的非同一般。
對比“依法行政”的目標,《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可謂任重而道遠。據統計,目前中國五級政府最少有4800萬件規制職能,其中中央政府有2.8萬到3.2萬件規制事項。而國外發達國家中央政府平均只有約4000件規制職能。大量的規制職能,造成了名目繁多的行政許可,極大地扼制了市場的活力,從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同時也爲政府權力的尋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與此相對應,“依法行政”的新思維和“以法爲器”的舊習慣必將隨着《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而產生衝突,化解立法的超前與執法的滯後之間的矛盾還需要付出更多的智慧和汗水。
而作爲行政法立法上的獨創,《行政許可法》在施行上並無成功的經驗可供借鑑。國外對行政許可的規範基本上都是通過單行法在漫長的時間裏逐個實現的,而《行政許可法》則對所有的行政許可進行了統一規範。這種立法模式決定了其規定只能是原則性的。如《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的範圍設定爲在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但《行政許可法》並未爲每一種不同的情況提供具體的答案。不難看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都是極爲寬泛的概念,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更可以依執法者的不同而作出不一樣的理解。這一方面亟待更爲具體而細化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另一方面也對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若有權設定許可的機關和具體的實施機關不能很好地把握立法精神,《行政許可法》的意義勢必將隨之而大打折扣。
《行政許可法》也顯然無法獨自承擔推進“依法行政”的重任,它的意義僅在於爲我國尚不盡完善的行政立法又增添了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我們固然可以強調《行政許可法》的偉大意義,但同時也應看到,無論是在法的創制上,還是在法的施行中,《行政許可法》絕不比既存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其他法律更重要。《行政許可法》只有在行政法體系中才能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這一體系中的任何一部法律在施行上出現了問題,都必將阻礙我們行走在法治國之路上的步伐。
也因此,與其強調《行政許可法》的里程碑意義,不如將它看作是“依法治國”之路上的一個新的路標更爲恰當。《行政許可法》昭示着“依法行政”更美好的前程,但它既非“依法行政”的起點,也遠非法治政府的終點。它的施行既需要與現有行政立法的協調和配合,更亟待行政程序的完善。一個最新的消息是,規範政府依法行政的另一部重要法律——《行政程序法》也即將啓動創制,這無疑與業已正式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同樣令人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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