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爲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羣;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爲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爲一種建築或建築羣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爲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爲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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