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設部近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覈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覈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 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覈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