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爲:“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