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明碼標價管理辦法》的決定
涉及收費項目全包括 六種違規行爲要受罰
北方網消息:昨日從市商業部門獲悉,新修改的《天津市明碼標價管理辦法》近日正式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有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收購、銷售商品或收取服務性費用時,均須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據瞭解,該《辦法》中規定,商品和服務性收費的明碼標價,實行統一的標價籤、價目表等形式。商品標價籤內容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價格及物價員簽字或印章等。收費價目表內容包括:收費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量單位等。標價籤、價目表由市價格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發行,其他單位不得擅自印製。
這些行爲要挨罰
★對不實行明碼標價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對明碼標價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錯一種或一項,處以1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商品單價在20元以上的,每錯一種或一項,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但每次罰款不得超過100元。
★對不使用統一監製的標價籤、價目表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標價高於國家規定的價格或收費標準和標價高於或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而獲取的非法所得,責令其退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對高於已標明的價格出售商品或收取費用而獲取的非法所得,責令違法單位或個人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印製、銷售標價籤、價目表而獲取的非法所得,責令違法單位或個人退還購買者;不能退還的,由市價格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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