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爲在各項考覈指標的壓力下,往往會成爲系統內默認的行事規則
●在缺乏嚴格制度安排的環境下,機會主義行爲傾向會充斥社會的各個層面,破壞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重實體、輕程序,即只重視結果而忽視獲得這種結果的合法性的現象普遍存在着
●任何忽視程序重要性的做法,必然會以效率的更大損失爲代價
最近,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提交的審計報告中提及,工商銀行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向“姚康達”一人就發放了個人住房貸款7141萬元,這些資金被債務人用於購買128套住房。
對這一事件,同濟大學文法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汪洪濤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說,雖然這些貸款目前已經還清,但是,商業銀行在其還款之前所承擔的市場風險讓人不能不爲債權人的資金安全感到擔心,如果不是最近幾年來上海房地產市場的高度火爆,很難保證上述大額放款不會成爲商業銀行的又一筆壞賬。因此,人們要問,銀行放款究竟有沒有嚴格的程序?程序的執行是不是真正得到規定中的有效監督?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和解決,很難保證今後不再出現第二個“姚康達”事件,以後的審計報告依然還會觸目驚心。
按章辦事影響業績?
記者:類似“姚康達”事件的現象是如何發生的呢?
汪洪濤:據我瞭解,最簡單的向商業銀行騙取放款的操作步驟是:比如,企業甲要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2000萬元人民幣,按照一些商業銀行的規定,申請人甲必須先在該銀行有1000萬元的存款。甲在和信貸員將所有的放款手續都辦好後,在指定的某個日子的上午,帶領願意向其短期拆借的企業乙持1000萬元的支票存入放款銀行中甲的戶頭,待到下午銀行營業時,放款銀行的放款2000萬元就會進入甲的賬戶,此時,甲可以馬上將上午劃入的、向企業乙短期拆借的1000萬元劃出歸還給乙,而它所需要的2000萬元人民幣也就到位了。
在上述操作中,從結果來看,信貸員和申請人都滿足了商業銀行的規定,可以經得起就賬面結果而言的各種檢查,但是,如果就放款的整個過程進行審查,違規行爲將無處遁跡。不幸的是,上述放貸行爲在各項考覈指標的壓力下,往往會成爲國有商業銀行系統內不少人都默認的行事規則,商業銀行傳統的贏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運營三原則在追求贏利性目標的過程中,轉化爲忽視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單一目標,最終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持續性贏利能力和長遠發展能力,以及國際競爭力。
就個人房貸而言,一些商業銀行追求“小金庫利益”而忽略商業銀行系統利益及國有商業銀行未來發展大局的事件也層出不窮。比如說,不充分利用遍佈極廣的營業網點,而將“二手房”貸款業務推給各類房貸公司辦理,按揭服務商“搭車”收費增加客戶的負擔;爲裝修而小額貸款(有時僅僅是5萬元的貸款額)卻需要使用放款銀行指定裝修公司等,無不在損害着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的聲譽。
“姚康達”事件及各類違規事件的真正原因在於:一、爲追求“小金庫利益”或小範圍部門利益而忽視規章制度的存在;二、只注重短期內賬面結果的平衡而忽視實質性違規的存在;三、爲追求所謂的效率而忽視遵守程序性規則的必要性;四、缺乏外部有效的監督而使內部程序發生顛倒、混亂等等。這些問題成爲不少銀行內部人人心知肚明的“正常”事件,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反而會不利於工作業績的提升。如此一來,程序缺失的狀態給國有商業銀行增加了新的困境。
“機會主義”爲何盛行?
記者:此次審計中揭示出來的問題,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
汪洪濤:事實證明,任何非制度化的活動都不可能長期和有效地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對國有商業銀行而言,“一個沒有理想的企業就是沒有未來的企業”的訓言依然適用。
特定的社會權力結構與利益分配格局決定了人們各自行動的動機與目的,無論他們各自所處的集體規定了怎樣的行爲規範,效用最大化在任何時候都是他們的追求。但是,這種追求對有理智的經濟主體而言,是受其所依存的制度的約束的,他們會在制度所許可的約束範圍內進行選擇,當制度的約束不太嚴厲時,有限理性將使“敗德行爲”與“搭便車行爲”有可能成爲普遍現象,經濟秩序混亂就出現了。混亂的秩序本身也是一種制度,在此種制度的許可下,機會主義將會盛行,經濟增長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此次審計報告所揭示的問題充分證明了在缺乏嚴格的制度安排的環境下,機會主義行爲傾向會充斥社會的各個層面,會破壞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增強經濟發展的活力與後勁,就必須從制度的層面深化改革。
“現場辦公”提高效率?
記者:從此次審計報告中可以發現,程序混亂或程序違規是許多問題之所以屢屢出現的關鍵。
汪洪濤:類似“姚康達”的事件之所以能在很長時間內不被社會發現,並屢屢重演,其根源在於,在我國社會運行體系中,重實體、輕程序,即只重視結果,而忽視獲得這種結果的合法性的現象是非常普遍地存在的。人們很少關注程序的重要性,上世紀90年代早期風行一時的領導“現場辦公”就是典型的案例。
如此一來,一言堂、首長意志就能夠無障礙地得以貫徹,內部監督就會形同虛設,各類違規甚至違法事件也就無法得到制度層面上的遏制,避開繁瑣的程序追求辦事效率的模式就可能在根本上導致效率和效益的更大損失。
許多人會認爲,只要適用實體法律正確,程序過程怎樣都無關緊要。實際上,任何忽視程序重要性的做法,必然會以效率的更大損失爲代價。只有嚴格按程序辦事,才能在根本上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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