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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福建省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強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輕判的原周寧縣法院刑庭庭長阮經鍾,因徇私枉法罪近日被福建省霞浦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至2月間,被告人阮經鍾在擔任周寧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強姦、妨害作證一案審判長時,在認定陳長春強姦、妨害作證的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因徇私情,在量刑時,明知陳長春具有身爲公安局副局長兼刑警大隊大隊長,強姦刑事案件被害人,並致使被害人出走,案發後長期潛逃,歸案後又不認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壞等酌定從重情節。爲達到對陳長春輕判的目的,將“本案實施暴力不明顯,在被害人叫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姦淫”作爲酌定從輕理由,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確定妨害作證罪刑罰時,對陳長春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和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未作認定,提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提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的量刑意見,成爲合議庭的最終意見。同時,在向審委會彙報該案時,阮經鍾極力、反覆強調可以輕判,可以判起點刑,以誤導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於該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該案時,未正確履行職責,作出了同意合議庭定罪量刑意見的結論。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本報對此作了獨家披露,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專門作了批示。3月23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了改判,以陳長春犯強姦罪、犯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終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隨後,周寧縣法院院長被免職,分管副院長受處分,一審主審法官阮經鐘被刑拘。
霞浦縣法院認定,被告人阮經鐘身爲司法工作人員,接受同在周寧縣法院工作的陳長春之妻的宴請和禮品,在審理陳長春強姦、妨害作證案時,故意違背法律,對陳重罪輕判,其行爲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獲悉阮經鐘被判刑後,陷入經濟困境的阮家人情緒激動,宣稱要“全家集體自殺”。爲了“幫助挽救這個困難的家庭,解除阮經鐘的後顧之憂”,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全市兩級法院幹警發出了“倡議書”。“倡議書”介紹了阮家的困難情況:“原周寧縣法院刑庭庭長阮經鍾系獨生子,其父78歲,長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妻系下崗工人;大女兒14歲,是精神病患者;小兒子年僅4歲。家庭生活僅靠阮經鍾一人工資收入維持”。阮被判刑後,其家庭惟一的經濟來源斷絕,父親的贍養、妻兒的生活均無着落。當地法院倡議幹警們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奉獻愛心。目前捐款活動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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