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7月9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一遼寧來津盜竊消防水槍的被告人,和5名年青人組成的搶劫團伙進行宣判。
| 李某被法警押進法庭 |
李某是遼寧省人,小學二年級文化,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次,勞動教養二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3點多,李某在和平區錦州道錦中大廈B座,將6-15層消防箱內的13個消防水槍盜走(價值人民幣480元)。李某欲逃離現場時,被該大廈物業保安人員抓獲並報警。
法院認爲,李某盜竊正在使用的公共消防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 法官判決後,5人搶劫團伙中一名被告人在判決上簽字 |
被告人陳某、張某、趙某、吳某、慶某,在2002年,經事先預謀,採取暴力手段,數次、分別搶劫被害人手機、錢包;並在2003年9月,趙某事先踩點後,陳某、張某夥同另案處理的吳某,持刀闖入天津市和平區興安路某遊戲機專賣店內,持尖刀對店內人員進行威脅,並用事先準備好的透明膠帶,對三名店員的嘴、手、眼睛等部位進行捆堵,令其不能反抗後,搶走店內索尼牌遊戲機、任天堂遊戲機、遊戲卡、記憶卡、手柄、快譯通等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18190元)。搶劫後,被告等人用事先租用的汽車將贓物運走,後又依約將上訴贓物交由被告人趙某進行變賣銷贓,贓款全部揮霍。
法院認爲,陳某、張某、吳某、慶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經事先通謀,明確分工,相互配合,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被告人陳某、張某搶劫數額巨大,吳某、慶某搶劫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趙某事先參與搶劫通謀,事後幫助銷贓,系搶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陳某、張某、吳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趙某、慶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慶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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