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百消防員罪名重新量定
■消防員李愛民的消防責任事故罪變更爲重大責任事故罪,此更改可能使李免受刑事處罰
■宣判將於今日上午9時進行,央視新聞頻道從8時40分起全程直播
吉林中百商廈特大火災今日開庭宣判
震驚全國的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今日開庭宣判,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將全程直播宣判過程,這是央視5年來第二次對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庭審報道。9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的被告人之一、在公開審理中以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原中百商廈保衛科消防員李愛民的罪名,於6月末經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研究後決定,由消防責任事故罪變更爲重大責任事故罪。
據瞭解,此次對於犯罪嫌疑人李愛民罪行的重新量定,是由於他並不是中百商廈消防科的負責領導,只是一名職員,且考慮到其在此次火災中的主要責任在於沒有在火災發生時及時通知三樓浴池、四樓舞廳的人員疏散,存在嚴重過失。據瞭解,罪行的重新量定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李愛民免於受到刑事處罰。
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開庭宣判前一天,7月9日上午11時許,此次火災中衆多受害者之一的李先生同記者一同走進正在重建的“中百商廈”。
這是夢中都避之不及的地方
“這是發生火災後第一次回來,走進‘中百商廈’的每一步,都讓我覺得有千斤重”,李先生這樣告訴記者。李先生說,對於他,這裏是個夢中都避之不及的地方,2月15日那天的情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都困擾着他的生活。直到現在,一走進樓層較高的商場時,他的直覺反應還是“快點離開”。
想起當天的情形就後怕
在“中百商廈”裏,李先生回憶說,這裏的大框架沒有改變。當走到一窗臺旁時,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當時就是在這裏踹開玻璃逃生的。知道起火的消息時,已經沒有辦法逃出去了,只能從窗口跳下去,危急時刻,李先生第一個用腳踹碎了窗玻璃,從窗外一點點順到樓下緩臺後,跳到了地面。緊隨他之後,約有20人陸續從此窗逃出火場。
李先生說,逃離火場後,他想起當天的情形就後怕,和其他傷者一樣,自己對這起特大火災的有關責任人生出恨意。據李先生介紹,他是一名琴師,靠彈琴爲生,但火災使他的右手手筋折斷,現在連握拳都成問題,琴更是不能彈了。
只希望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
李先生在住院時,曾看到很多在火災中受了重傷的人。得知7月10日要對火災的7名犯罪嫌疑人公開宣判後,李先生說,法律會給他們應有的懲罰。但他同時說,他們心中的自責和愧疚也會很深,現在自己對這7人的恨已經慢慢淡了,只希望以後不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7月10日的宣判他一定會關注。
消防栓每層樓都有兩個
在“中百商廈”內部記者看到,大廈重建已經粗具規模,每個樓層都設置了兩個消防栓。記者在現場沒有找到施工方的負責人,一位打更的劉大爺告訴記者,由於工料短缺,大廈的施工已經暫停。劉大爺說,商廈建成後還將用於經營百貨。雖然工程還沒有竣工,但是已有很多人前來諮詢營業的相關事宜,其中部分人是原中百商廈的老業主。這些來諮詢的人都在施工現場登了記,希望商廈建成之後,還能回到這裏繼續做生意。文/王靜楊樹林
7名犯罪嫌疑人爲啥被起訴
2004年3月3日,船營區人民檢察院對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犯罪嫌疑人於紅新等7人批准逮捕。6月1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責任性質,決定對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第一被告人於紅新公訴理由:涉嫌失火罪
公訴機關認爲:吉林市中百商廈對吸菸等明火的管理中規定,員工不許在工作期間到倉庫等存在火災隱患的地方吸菸。但犯罪嫌疑人於紅新在明知此項規定的同時,在工作期間將菸頭扔在倉庫重地,使沒有熄滅的菸頭引燃倉庫中的易燃物品,並導致此次特大火災。公訴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於紅新犯罪事實清楚,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應處於紅新失火罪。
原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公訴理由: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作爲原吉林市中百商廈的法人代表,劉文建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此外,在事故發生之前,相關部門已經對該商廈下達了關於倉庫違章建築的責任整改通知書,其中第8條明確指出該單位倉庫存在火災隱患,應予以拆除,但中百商廈一直未能執行,依據相關規定,劉文建應承擔消防責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廈副總經理趙平公訴理由: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吉林市中百商廈副總經理趙平對事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趙平應承擔消防責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廈消防科科長馬春平公訴理由: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馬春平的工作範圍包括防火、安全、防盜等,在其收到消防部門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後,在向該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彙報時,彙報了其中第8條,但事後沒有對整改通知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復查複檢,根據相關規定,公訴人認爲,馬春平對此次火災應承擔消防責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廈保衛科消防員李愛民公訴理由: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事發當天李愛民沒有盡其職責、及時發現隱患,依據相關規定,李應承擔消防責任事故罪。
6月末,經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研究決定,李愛民的消防責任事故罪變更爲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廈消保科副科長陳忠公訴理由: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事發當天陳忠擅離崗位,沒有及時疏散羣衆,負有一定責任,按照相關規定,陳忠應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廈保衛科幹事曹明君公訴理由: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公訴機關認爲,曹明君擅自離開值班室,未對消防監控系統進行監控,違反機關企業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制定的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而且未能有效組織羣衆進行疏散,因此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於紅新所量刑的失火罪屬於過失犯罪的一種,最高刑期爲7年。
7月9日下午,可容納近千名患者的吉林市中心醫院主樓三樓突遇“險情”,火勢兇猛,現場濃煙滾滾,情況危急。120、119、110均先後抵達事故現場,醫護人員對療區內的患者進行緊急疏散、搶救、滅火……“大火”很快被撲滅,近千名被困羣衆全部從火海中“逃生”。這是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隊和吉林市中心醫院爲銘記“2·15”特大火災而聯合組織的吉林市醫患之間首次消防疏散演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