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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進行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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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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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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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文建 |
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於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時許,吉林市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僱員於紅新不慎將吸剩的菸頭掉落在倉庫地上,在並未確認菸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菸頭引燃倉庫內的可燃物後,引發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災隱患向中百商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該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衛科科長馬春平對該通知書提出的有關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實,導致倉庫着火後,火勢蔓延至商廈樓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火災發生當天,該商廈保衛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在值班期間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延誤了報警時機,又未能及時有效通知並組織人員疏散,致使商廈內的部分顧客及浴池和舞廳內的部分人員未能及時逃生。該商廈保衛科科員李愛民在工作中不盡其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商廈內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於紅新因疏忽大意釀成特大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系落實消防部門整改通知的具體責任人,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怠於行使職權,不予認真落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爲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陳忠、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致使部分羣衆未能及時逃生,其行爲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愛民應承擔應急燈失靈的法律責任,但鑑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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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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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馬春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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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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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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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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