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高虎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7月13日上午10時40分,隨着青島市南區法院主審法官的一聲法錘聲,倍受關注的“高虎撞人案”刑事部分終於有了結果:高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由於高虎的特殊身份和該案件的特殊案情,早在幾天前,青島市南區法院就通過當地媒體向外界宣佈了高虎案的宣判日期。上午10點不到,法庭裏的旁聽席已經坐滿。在法警的看押下,10點左右高虎被囚車從看守所拉到了法庭外,身着囚服的高虎臉上沒有絲毫的表情。本案受害者馮子永的妻子張屹巍在一個男子的陪同下走進法庭。
高虎案事發至今,已經一年多的時間,而針對該案件,法院也已經多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此10點40分,直接進入了宣判程序。法官宣讀判決書的過程中,高虎一直低着頭默默的聽着。
辯護人提出了“肇事車輛的剎車系統存在問題是造成燈光師馮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的辯護意見。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爲,該肇事車輛的車主證實,該車自2003年2月6日到3月22日案發一直在正常使用。案發後青島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肇事車輛的剎車系統檢測表明性能良好,又經過山東交通大學又對該車進行靜態檢查和現場路試,得出結論,肇事車輛行車制動裝置齊全有效,技術狀況良好,不可能出現突然剎車失靈得問題。因此法院認爲剎車系統正常,不是造成馮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屬於意外事件,被告人高虎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被告人高虎在拍攝電視劇的過程中,在對用作道具車的魯U05190金盃牌面包車性能並不熟悉,且未進行試駕的情況下,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操作不當,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情錯》劇組雖未盡到防範義務,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責任,但不影響被告人高虎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
直到要宣讀對其的判決結果時,高虎表現出了一絲緊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高虎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聲法錘聲後,法官宣佈閉庭。
由於高虎的辯護人爲高虎做的是無罪辯護,因此這個判決意味着辯護意見未被法庭採納。但高虎表示服判,不會上訴。
宣判後,馮子永的妻子張屹巍匆匆的離開了法庭,雖然戴着太陽鏡,但依然能看到她一臉的淚水。張屹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她認爲法院的定罪是準確的,不會向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申請。“高虎認罪了,子永也能瞑目了!”
宣判後,高虎再次被囚車押解回了關押他的看守所。據瞭解,之後高虎將被依法辦理變更強制措施手續,轉爲取保候審,直到7月28日上訴、抗訴期結束。
從整個判決來看,真正起到爲高虎減輕處罰作用的是高虎的親屬在案件宣判前主動向法院交納的三十萬元人民幣的人身損害補償金。法院在審理時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基於高虎的行爲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而被告人高虎對自己行爲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其悔罪表現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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