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錦州分行與當地法院聯手僞造法律公文覈銷銀行貸款一案,反映出我國金融制度有缺陷。”
今天,審計署瀋陽特派辦在該署官方網站上撰文指出,這些內在缺陷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內控、金融監管、金融制度等方面。“此次專案審計中,我們沒看到業務流程中有正常的相互制衡,沒看到同級以及上級的稽覈機構的監督,沒看到金融監管機構的及時監管舉措。從揭露的這起案件看,現在單純指望銀行的自律是不行的。”瀋陽特派辦說。
據悉,財政部雖然已經頒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覈銷管理辦法》,但截至目前,無論是外部監管,還是銀行內部稽覈,都沒有完整的監管辦法。
呆賬覈銷監督檢查工作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如呆賬覈銷監督、內部控制制度,呆賬損失責任認定標準,呆賬損失責任追究等制度還沒有建立或健全起來。由於上級行缺乏對下級行呆賬覈銷的日常監督,所以,下級行可以高枕無憂地申報核呆,且不用承擔責任。
審計署瀋陽特派辦還從銀行面臨的內外部環境方面分析了造假原因:
商業銀行要改制,要上市,首先要消化不良貸款。而核呆是卸包袱的重要途徑,因此,就有了不擇手段的弄虛作假。
考覈指標、考覈機制不合理被認爲是銀行造假的內部動力。比如,交通銀行錦州分行連年虧損,而總行在對下轄行的考覈辦法中規定:“綜合評分連續兩年低於80分且連續兩年排名後三位的行,給予黃牌警告。確實扭虧無望的,堅決予以撤併。”
專家認爲,上級行的要求確實使下轄行爲了完成指標任務,虛報謊報,最終導致個別銀行問題成堆,積重難返。
瀋陽特派辦認爲,交通銀行錦州分行與當地法院的違法行爲,不僅暴露出當地法院、工商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問題,更暴露出執法者的地方保護主義、屬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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