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聽完法院判決的楊勇在座位上呆了很久才接過律師遞過的筆去簽字。因愛妻在圓明園被害,楊勇向公園管理處索賠61萬元,敗訴的終審判決對楊勇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的打擊。
案件回放
公園因遊客遇害成被告
2002年8月的一天上午,楊勇妻子劉女士持圓明園公園月票帶兩個孩子到圓明園公園內遊玩時,在“大水法”景點附近被人殺害。此後,兇手一直沒有抓到。無奈之餘,楊勇走上了漫長的狀告圓明園公園管理處的訴訟之路。
楊勇認爲,公園管理處並未履行其應盡的保護遊人安全的法定義務,造成其妻在遊園時遇害身亡,因此訴諸法院要求圓明園管理處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精神撫慰金共計61萬餘元。
對此,圓明園管理處認爲,楊妻遇害地點並非公園景點,其所走路線也非公園的遊覽路線,且管理處只能爲遊客提供與票價相適應的一般性服務,不能要求其管理達到預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院以圓明園管理處已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旅遊管理規定製訂了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爲由,一審駁回楊勇的訴訟請求。楊勇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法院判決
圓明園無過錯不擔責
在判決書中,對於楊勇提出的圓明園管理處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市一中院認爲,通過對圓明園管理處的具體安全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圓明園管理處爲了保障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旅遊管理規定製訂和採取了與其活動相適應的保障措施。但對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經營管理的景區內是否發生刑事案件進行預見並制止,顯然超出旅遊經營者的能力範圍。且楊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之處。據此,市一中院駁回了楊勇的上訴。
法院判決後,楊勇稱妻子在圓明園被害的刑事偵查至今沒有進展,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而對下一步打算,他還沒有考慮好。
解讀判決
爲何沒適用新司法解釋
楊勇案在訴訟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而此案的審理一直沒有適用此解釋。據介紹,楊勇是去年向法院起訴圓明園管理處的,而新司法解釋是今年5月1日才實施的,只適用今年5月1日以後起訴的此類案件。因此,該案一審、二審都不能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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