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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入住養老機構協議書》已基本修訂完成。爲把今後國辦、民辦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內發生意外糾紛的機率降到最低,年內入住養老機構的住養人及其託養人,要和養老機構簽署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現將協議的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入住要一次性繳納備用金
在簽訂協議時,住養老人要向養老機構一次性繳納清備用金,在終止住養時,養老院將按實際情況結算返還,如老人在住養期間毀壞了養老院物品或遇急、重病治療、搶救的費用,或老人急需的用品等,都從備用金中支出。
老人在養老機構住養不足15天的,按15日計算費用;住養15天以上至全月的,按全月繳納牀位費、護理費。老人在住養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養老機構按衛生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如實向老人或其家屬結算。
◆要給老人建健康檔案
協議明確提出,養老機構要爲老人們建立健康檔案,經常組織老人們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幫助老人們進行心理調試,並要處理好住養人之間的關係。養老機構要定期爲老人們進行體檢,一旦老人出現病情變化,養老機構要協助治療。養老機構要保證設施安全,爲老人們提供舒適的生活條件,要對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的責任事故負責,並要重視老人們的生活習慣和合理要求,努力滿足住養人的需求。
養老機構要在老人入住後爲其建立健康檔案,按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能自理老人的不同護理等級提供全護或半護等相應標準的服務。
◆建立健全外出制度
鑑於養老院有時發生老人走失事件,爲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養老機構還要建立外出登記制度,對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外出,應在其入住時與老人簽訂書面認可書,老人在外出期間發生的一切問題,養老機構不承擔責任。本着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養老機構要隨時爲老人辦理出入院手續。
◆老人不滿意可以投訴
住養老人要愛護養老機構的財物和他人物品,損壞者須賠償。老人們有權對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提出意見、批評或向民政主管部門投訴;老人有權向養老機構要求提供購物、聯絡親友、代辦事項等服務;老人有權根據身體健康狀況提出改善生活、飲食和醫療條件的要求。
◆家屬要履行精神贍養義務
協議指出,老人的家屬或親友等託養人,要對老人履行精神贍養的義務,經常到養老機構看望老人,如實向養老機構介紹老人的生理、心理特徵及健康狀況,不得隱瞞有關影響老人住養的家庭矛盾和病史情況。
託養人有權對老人住養期間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並有權向民政主管部門投訴。老人如遇有思想、生活或醫療上的問題,需要託養人協助時,託養人要及時協助處理。家屬等託養人應經常探望住養人,使老人在享受到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的同時,得到家庭的關懷和愛護,避免老人因思念家人,產生被家庭遺棄感而自殘、自殺。給老人以精神慰藉和照料。
老人在住養期間去世,託養人要負責善後事宜。託養人的住址、電話、聯繫方法如有變化,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要承擔所產生的後果及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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