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品贈品也受保護
過去,消費者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受消保辦法的保護,今後,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都列入新條例規範的範疇,新條例要求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和免費服務等,都要按照正常的商品和服務對待,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人格權也受保護
新條例明確指出,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人格,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毆打、當衆盤問,不得搜查消費者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不得張貼處罰消費者的店堂告示。
保護未成年人寫進條例
針對不少羣衆集中反映的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羣體,也應受到消保條例特殊保護的問題,新條例規定,應當符合其年齡、智力特點和特殊需要,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或者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時間,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開放。
退貨有了新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如果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原價格退還貨款,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新條例還特別指出:遇相同商品價格上漲的,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價格上漲的幅度,給消費者補償。
修理或重做不能收費
經營者銷售有瑕疵但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商品,要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新條例要求,經營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而承擔修理、重做義務的,應當在約定的修理、重做期限內完成;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30天內完成。修理或者重做時,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幾大行業“進”了條例
新條例第25條、第26條,增加了對一些公共服務行業企業的規範,指出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把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定期徵求消費者對經營服務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能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不是由於消費者的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公共服務企業不能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此外,從事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擅自增加旅遊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
從事洗染、攝影、沖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服務質量,對有重要價值或紀念意義的特殊物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事先達成保價約定,經營者造成保價物品丟失、損壞或者沒有達到約定服務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價值予以賠償。
新銷售方式受法規規範
近年來,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新的銷售方式層出不窮,新條例特新增條款加以規範,要求經營者以這些新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其廣告宣傳的外觀、性能、質量和用途一致,並要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如果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消費者能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則由經營者承擔。
婚介首次受規範
婚姻介紹、職業介紹和房屋買賣租賃,以及出國留學、出國勞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如今消保條例都要加以規範了。特別是長期以來婚介行業出現的婚託等欺詐問題,新條例首次明確進行規定,要求婚介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要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並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商品房經營者不能有欺詐行爲
新的消保條例把商品房列爲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指出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欺詐消費者的行爲:(1)沒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把房屋作爲商品房出售;(2)把已經售出的商品房又銷售給其他消費者;(3)銷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
店堂告示也屬合同格式條款
新條例首次把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列入合同格式條款範圍。條例規定,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合同條款,要事先向消費者提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逃避責任和限制消費者權利。消費者如果認爲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逃避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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