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中學女生在學習中對語文教科書產生疑問,認爲課本中共有85處差錯,於是將書店、教育出版社、教育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糾正錯誤並賠償誤導費96.5元。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除一處校對差錯外,其他錯誤純屬個人理解問題,其個人理解不具有代表性及權威性,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因而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今年16歲的黃蕾(化名)是本市塘沽區的一名初中生,黃蕾起訴稱,她在學習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語文》第三冊時,發現字、詞、句均有差錯。黃蕾的父親認爲女兒嚴格按照教科書去做作業,表明這些差錯對原告學習產生誤導,因此起訴要求被告塘沽區新華書店承擔銷售責任,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承擔生產者的責任,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承擔未盡審覈的責任,要求三被告糾正錯誤,賠償誤導損失96.5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對此舉例說,教科書上“三歲爲婦、靡室勞矣。夙興夜寐,靡有朝矣。”教科書解釋“靡室勞矣”爲“沒有什麼家務事不幹”,原告認爲有誤,一個婦女嫁到婆家,不只幹家務勞動,生產勞動也應該幹。庭審中,三被告均提出駁斥意見。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原告作爲教科書的實際使用者,有權利對書中存在的錯誤提出批評、指正意見。原告提出的該教科書中有85處差錯的問題,法院認爲除一處屬於校對問題外,其餘均屬於原告個人對書中文學作品的不同認識和理解,並非屬於出版社工作的疏漏,而原告對書中字、詞、句的認識和理解並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原告主張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應承擔對該書未盡審覈的責任,但該書作爲公開出版發行有統一書號的教科書,已通過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同時教育部作爲國家行政機關對教科書的出版發行履行的應是一種行政職責,而非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該書對原告學習產生誤導,並未提供誤導的實際損害後果及其賠償法律依據,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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