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安徽省阜陽市劣質奶粉事件的受害人來說,目前一個現實的希望就是索賠成功。但是,記者在阜陽市採訪時瞭解到,他們要實現自己的合理要求並不容易。
取證困難,受害人很少起訴
經阜陽市有關部門認定的大頭娃娃有189個,但目前進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三起。參與阜陽劣質奶粉案件的律師們普遍反映,受害人諮詢多、起訴少,一個重要原因是取證難。
受害人蒐集證據第一步就被擋住。劣質奶粉事件敗露後,受害人向經銷商索要奶粉購貨發票根本不可能。受害人韓奧強是個幸運兒,由於家長早在今年3月就留心將購貨發票收集起來,他的起訴被立案。但在阜陽市農村,像這樣留心的家長很少。
阜陽農村不少孩子在家裏出生,連出生證明都沒有,計生部門也沒有主動提供相關檢查證明的意識,這給受害人日後的索賠埋下隱患。
孔維釗是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他說,在阜陽劣質奶粉案件的索賠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掌握確切證據,以證明食用奶粉與出現的症狀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如果受害人出生時健康狀況不明,如何認定現在的營養不良全是由劣質奶粉造成的?這一點不明確,一旦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就很容易給對方律師製造“擴大事態”的口實。
“大魚、小魚都跑了,只剩下小蝦”
賀利萍是受害人童雪婷的代理律師。現在此案一審已開庭,但原告提起的賠償損失20萬元的請求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她心裏沒底。
阜陽劣質奶粉事件曝光後,童雪婷食用的劣質奶粉“聰而壯”在阜陽的批發商逃之夭夭。劣質奶粉的生產廠家———奶粉袋上標識的“蒼南大地乳業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聰而壯”奶粉是否由該廠生產的問題,在代理律師向阜陽有關方面提請查證後至今還沒有結果。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儘管早在今年3月,“聰而壯”奶粉即被檢驗出蛋白質含量嚴重不合格,但它卻至今沒有上“黑名單”。
賀利萍律師本打算將生產商、批發商、銷售商一併作爲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的賠償請求。由於上述原因,在實際的起訴狀中被告只有當地的兩個銷售商。小本經營的銷售商究竟有多大的賠償能力?誰也說不清。一位律師說:“大魚、小魚都跑了,只剩下小蝦。”
安徽省一家規模較大的奶粉生產廠家的負責人透露,該省真正符合國家生產標準的奶粉生產廠家不過三四家,但就在他們廠所在的城市,很多小的奶粉生產廠家根本不具備生產條件,照樣能拿到《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這些小廠善打“游擊戰”,有問題就跑,風頭一過繼續生產。
精神賠償遭遇法律障礙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司法解釋擊中了阜陽奶粉事件受害人索賠的“軟肋”。
7月17日、18日,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召集參與阜陽劣質奶粉案件的律師座談。近10名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均希望通過媒體反映這一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的限制。
律師們指出,受害人的家長在孩子發病後十分着急,四處奔波求醫,傾家蕩產爲孩子看病。他們接到孩子的《病危通知書》時感到恐懼甚至絕望。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家長如果因爲法律的原因得不到精神賠償,實在令人遺憾。
“賠償後續治療費”難尋依據
童雪婷的起訴書中要求被告賠償後續治療費6萬元,這筆費用僅次於精神賠償費。
原告代理律師提供的證據顯示,童雪婷今年4月出院至今,營養不良綜合徵並沒有痊癒。她將來能否健康成長,後續治療還需要花多少錢等問題,都需要一個權威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童雪婷的官司開庭已1個月。原告律師請求法院組織聯繫鑑定,但已經聯繫的幾家鑑定中心有的至今沒有答覆,有的乾脆表示“難度太大,無法鑑定”。
這樣的局面,讓人擔心原告的請求能否變成現實。
生產商、銷售商是否有罪難認定
幾位即將爲被告人辯護的律師向記者提供的證據更令人驚訝。根據《刑法》第143條的規定,確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的依據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但對阜陽市場上所有劣質奶粉的檢驗報告都表明,這些蛋白質含量不夠的奶粉在“細菌總數”、“大腸菌數”和“致病菌”等幾個主要衛生指標上都沒有問題。
原告代理律師提出的困惑是:既然現行的法律條文“幫不上忙”,那麼,國家對嬰幼兒奶粉生產的強制性營養標準是否可以作爲法庭定罪的依據?
傷殘農民工拄着雙柺討欠款
吳積喜在湖南省冷水江市原漣溪煤礦採煤時,不幸被砸成重傷。他依法維權5年多時間,儘管艱難勝訴,但目前法院判決的被告應還欠款6萬餘元,有關部門僅執行了2萬元。
1999年1月24日,吳積喜在吳友貴承包的漣溪煤礦一個採區推煤車時,兩個離地面30多米的礦車突然掉下來,把他砸傷。經冷水江市中醫院檢查診斷:“失血性休克,左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多處皮肉裂傷。”
當年4月,借錢住院的吳積喜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鑑定他的左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7月28日,法院判定吳友貴和漣溪煤礦賠償吳積喜9萬餘元,除已支付部分,尚差6萬餘元。
拿到判決書,吳積喜盤算着等把賬還清,治好傷,就開個小商店。可沒想到,時隔不久,吳友貴因病去世。2001年,冷水江市將漣溪煤礦拍賣。吳積喜多次找冷水江市經濟工作局、漣溪煤礦改制工作組等單位,要求對方支付欠款。對方只同意以2萬元一次了斷此案。吳積喜無奈之下寫下“承諾”。
此後,吳積喜不斷想辦法繼續討錢。他上百次往返於離家近100公里的冷水江市。正常人從冷水江市去漣溪煤礦步行只需20分鐘,但他拄着雙柺要走兩個多小時。今年3月,有關部門同意再給他4000元,4月,同意再加2000元。
漣溪煤礦改制工作組負責人說,之所以這樣對待吳積喜,一是因爲沒有資金解決吳積喜的問題,二是因爲吳積喜不是漣溪煤礦的正式職工。
吳積喜的賠款應不應該到位?他寫的“承諾”是否合法?帶着這些問題,筆者採訪了婁底市人大、中級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補助費必須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法》第9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而《婁底市關於加快國有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中明確規定:中小企業產權“出讓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職工”。安置職工包括安置農民工傷殘人員在內。《勞動法》也規定,“職工”既包括正式工,也包括農民工。
婁底市總工會原法律部部長謝新宗熟悉吳積喜的情況。他說,漣溪煤礦改制轉讓時,吳積喜的傷殘補助費應該優先給付。何況法院判決了吳積喜的傷殘補助費,更應該無條件給付,不能以任何形式不給或少給。至於吳積喜當時的簽字,並不是出自本意,應視爲無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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