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日前頒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對作出詳細規定。
說明書應包括11項內容
《規定》明確,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要求,一般應當包括以下11項內容: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及售後服務單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第一類醫療器械除外)、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的性能、主要結構、適用範圍;禁忌症、注意事項以及其它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內容;醫療器械標籤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產品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儲存條件、方法;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應當在說明書中標明的其它內容。
8項內容禁止出現
《規定》強調,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不得有下列8項內容:含有“療效最佳”、“保證治癒”、“包治”、“根治”、“即刻見效”、“完全無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含有“最高技術”、“最科學”、“最先進”、“最佳”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與其它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經患某種疾病,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
廠家對說明書負全責
《規定》指出,生產企業應當對醫療器械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凡是擅自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具體包括擅自更改經註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的內容的;上市產品的標籤、包裝標識與經註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內容相違背,或者違反本規定其它要求的;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或者商品名稱違反本規定的;上市產品未按規定附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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