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法學院何紅鋒教授認爲,無論因消費糾紛還是其他糾紛引起的仲裁,都存在4個有利方面:一是仲裁實行一審仲裁製,相對於法院審理可減少解決糾紛時間,因而達到快捷、方便的效果;二是審理案件的仲裁員中既有法律專家又有各領域的專家,由專家斷案,裁決更具準確性;三是仲裁過程不公開審理,始終處於保密階段,可更好地維護雙方隱私權;四是,在仲裁過程中,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爲前提,更多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值得着重說明的是,仲裁的裁決同法院的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分爲兩種:一,當事人一方到法院申請撤消;二,當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後,將重點監督仲裁的相關程序方面,如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是否有仲裁協議、一方是否存在僞造、隱瞞證據等等,只要存在程序方面的違法,法院便會依法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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