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告訴記者,被告學校不是國家規定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其教育本身也是一種消費,學校實際上從事的是經營活動。
“學生接受教育,也就是在進行教育消費,在此消費過程中學生受到傷害,學校作爲經營者和教育的管理者,理應承擔責任。”
關於宋強的訴訟請求。陳律師介紹,主要有兩項,其一爲索賠請求,二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索賠請求包括醫療費、原告的誤工費(因爲原告已經開始工作,有了收入)、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3萬多元,不包括後期治療費。其中精神損害賠償爲2萬元。”陳律師表示,這也是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比以前較高。
對於後期治療,陳律師稱,目前宋強的傷情尚未穩定,估計後期很可能需要植皮,其費用將另行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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