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黃河源頭出現歷史上的首次斷流,青海省一些地方政府在媒體上廣發“禁挖令”,嚴禁外地人員入境挖掘蟲草,以保護三江源的生態環境。然而,今年又有近10萬外來人員狂挖蟲草,被直接破壞的草皮面積達25萬平方米。採挖過後,涵養黃河、長江和瀾滄江源頭的草原,斑駁陸離,千瘡百孔,草場退化的腳步再一次加速。
青海省蟲草“禁挖令”3年前就已出臺。年年“禁挖”,卻年年失效,“禁挖”工作開展起來真的很難嗎?
工作難不難關鍵在態度。青海各地“禁挖”工作的態度不同,產生的效果各異。有的縣完全禁挖蟲草,並組織公安和民兵清山,“禁挖”工作效果良好;而有的縣則採取了向採挖蟲草者發放許可證的辦法,對採挖人員收取一定草原補償費、管理費後,發放採集證放行。
交錢就能“挖”,這正是造成“禁挖令”失效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管理者收錢了事,自然是多多益善,忽視了應有的監管和合理的人員數量控制,造成了一些地方採挖人員雲集,而生態保護無人問津。
“收錢放行”的管理方法當然可以收到直觀並且可觀的經濟效益,但是這種靠山吃山、以犧牲環境資源追求經濟發展的短視行爲,必然會導致生態貧困的結果。生態貧困比經濟貧困更爲可怕,它只會使當地人“越窮越墾、越墾越窮”,最終陷入“絕對貧困”的境地。
“禁挖令”年年失效,使政府形象受損,百姓悲觀失望,暴露出的是三江源地區一些基層政府的職能缺陷。
濫墾、濫樵、濫牧,致使生態環境破壞、資源枯竭、土地生產力下降的事件,在我國部分中西部地區並不鮮見,我們一些基層政府並沒有在這些問題上充分發揮它應有的職能,進行有效的管理。
各級政府應以科學的發展觀指導地方經濟的發展,以整體和長遠利益爲重,實行自然資源的有序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不能夠把保護生態的“名”落在快速創收的“實”上。另外,還需要建立一種警示懲戒機制和改進工作的督促機制,增加違規者的成本代價,使各級政府的管理者遠離破壞生態這根“高壓線”,使工作責任落實到位,避免出現工作僅僅停留在口頭和書面上的“耍花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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