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戒毒所經過一兩次戒毒又重新吸毒者,被押往勞動教養戒毒所接受更嚴厲的戒毒監管。廣州警方指出,治安管理草案如果廢止勞教,吸毒、嫖娼將很難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望升格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到廣州就草案徵集意見
治安處罰有望取消勞動教養,實施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望升格爲法律。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就治安管理立法在廣州進行調研,聽取市公安局和法律界人士意見。廣州市公安局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04年5月21日修改稿)刪除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勞動教養的規定,而相應的勞動教養規定又沒有出臺,可能會導致一些現可送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爲無法可依的情況,如吸毒、嫖娼等。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條例》已嚴重滯後於當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昨天,在治安管理立法專題座談會上,廣州市公安局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提出了意見、建議。目前,《草案》仍在徵求意見中。
警方意見
廢止勞教吸毒、嫖娼怎麼管?
《草案》刪除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勞動教養的規定,特別是第一百二十六條廢止了以前作爲送勞動教養所依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規定等,而相應的勞動教養規定又沒有出臺,可能會導致一些現可送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爲無法可依的情況,如吸毒、嫖娼等。而廢止的有些決定是對《刑法》的補充規定,廢止似乎沒有必要。
非法營利應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罰款的處罰應適用於一些擾亂經濟秩序或以非法營利爲目的的行爲,但在《草案》中體現得不夠。如四十一條對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應設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限期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件等,五十五條對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等等。
拘留如聽證將增加執法成本
《草案》一百一十條只規定違反治安管理人可以要求聽證,而未規定公安機關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與《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相符。且聽證的範圍擴大到拘留處罰,由於拘留處罰實踐中數量較多,可能會增加執法成本。
警方建議
教唆未成年人乞討應定違法
廣州市公安局建議,對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妨礙他人權益的強討惡要等行爲,造成惡劣影響,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確定爲治安違法行爲,並規定相應罰則。實踐中利用未成年人強討惡要的相當一部分人是未成年人的親戚或父母,對這部分人是否追究責任還值得商榷。
此外,公安部規定不滿16週歲的人員不得適用拘留處罰,現在在廣州市14至16週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僅對其警告處罰難以起到懲戒作用,罰款又難以執行。
扒手慣偷屢抓屢犯需法治
路邊招嫖派發色情卡、江湖遊醫非法開診等屢見不鮮,因此,廣州市公安局建議,把以營利爲目的的色情陪侍活動、非法組織賣血、非法行醫尚未構成犯罪等行爲確定爲治安違法行爲,並規定相應的罰則。
扒手慣偷、街頭飛車搶奪黨一直爲廣大市民深惡痛絕,有關人員在座談會上指出,搶奪案往往由於涉案金額不大,違法人員被拘留後很快又被放出來,屢抓屢犯。有關部門表示,小偷小摸的違法成本低,治安條例對其懲戒作用不夠,像此類情況亟須立法完善。
強制教育可採取社區義務勞動
對實施嚴重違法行爲的人員,可考慮設定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教育措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僅僅是羈押,也可考慮採取社區義務勞動等措施。
市公安局建議,對在異地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人應由違法行爲發生地或發現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罰,若對違反治安的外來人員處罰後遣回原籍,並非根治違法行爲的有效途徑。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調研組的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類遣送與以往的收容遣送有明顯不同,因爲被遣送的是有違法行爲的人,原來的收容遣送是民政部門的救助措施。
鏈接
何爲勞教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這項法律制度始於1957年,是中國從前蘇聯引進的,它在前蘇聯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一種刑罰,在中國是一種非刑罰懲罰措施。40多年來勞教制度的歷史表明: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現行勞教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引起社會關注。
勞動教養是將違法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送進勞動教養管理所(場)進行強制性勞動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而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而言,是將罪犯投入監獄等場所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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