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覺得銀行的活期儲蓄利息少算了7.22元,儲戶冬先生把銀行推上了法庭,要求對方當面把賬算清楚。今天上午,在東城法院的法庭上銀行表示,雙方計息之所以有出入,是因爲銀行執行的計息方法與常人理解的並不一樣。
身爲公司職員的冬先生在農行北京市分行亞運村支行民航總局分理處有一個人民幣活期儲蓄存款賬戶。今年7月1日,冬先生到銀行結算一年來的活期利息共計151.22元。從事過計算機工作的冬先生此前在家用電腦軟件算得的利息是158.44元,他認定銀行少支付了7.22元利息。冬先生認爲,讓銀行當面把賬算清楚,是儲戶應有的知情權。他爲此把銀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銀行重新計算並給予合理解釋,賠償他的7.22元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和相關取證費用。
銀行在法庭上則表示,他們的計息沒有錯誤,雙方計息之所以有出入,是因爲冬先生對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原則理解有誤。根據1965年人民銀行發佈的利息計算的通知,1年有360個計息日,不論大月、小月,還是隻有28天的2月,銀行每月都按30個計息日計算。而冬先生的錯誤恰恰是把2003年12月31日和2003年1月31日這兩個大月的31日也當做計息日,作爲基數計算。銀行表示,他們在實際計息中,沒有月底的31日,而是把31日的利息發生額算在30日中,作爲一個計息日計息。銀行向法庭提交了他們計算冬先生利息的明細賬。
對此冬先生認爲,他們要在庭下對銀行提交的明細賬進行計算覈實,所以暫時不能發表意見。上午11時10分,法庭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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