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明知自己預售的轎車處於海關監管之下,仍轉手賣給他人,導致買主無法辦理車輛牌照,不能使用。爲此,買主訴上公堂要求賣方退還車款17.3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利息3.76餘萬元。天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判令賣方返還買主購車款、車輛購置稅、車輛維修費共計20.1萬元,同時支付相應利息。
2003年3月19日,齊某與本市一家貿易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齊某從該公司購買一輛三菱格蘭特二手轎車,價款17.3萬元,交車時間爲收取訂金後45天。協議達成後,齊某當天將2萬元訂金交付該公司,該公司於5月22日將約定汽車交付齊某,與此同時,齊某將購車尾款15.3萬元全部交齊,後又代繳了1. 16萬元車輛購置稅,並支付車輛維修費1.6萬餘元。然而在齊某申請辦理汽車牌照時,車輛管理部門以齊某所購車輛不符合牌照辦理規定、購買手續有問題爲由,拒絕了齊某的請求。齊某爲此疑惑萬分,後經查才知,其所購買的三菱轎車的原車主郭某是一名香港人,該車在登記時郭某明確申請:“本人申請進口小汽車及安家物品,保證自用,不擅自出售。”據此,該車被列爲海關監管車輛。
經過覈實證據及開庭審理,法院認定了上述事實,認爲齊某與貿易公司的買賣行爲違反了我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其買賣關係無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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