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年22歲的女孩,5年前因被告某公司進行燃氣施工時,燃氣爆燃不幸被燒傷毀容,歷經5年先後2次訴訟終於維護了權益,共獲近50萬元賠償款。值得關注的是,女孩第一次獲賠7.2萬餘元后,由於繼續治療等發生費用而提起第二次訴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爲終審法院,在第一次訴訟判決中關於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結合被告的舉證情況,作出了與原生效判決相同的責任認定。這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是一起典型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規定的案件。
案情介紹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3月的某天下午,原告小薇(化名)及其父在家中因燃氣爆燃被燒傷,傷及面、手等多個部位,原告住院治療1年。2000年9月,原告和其父就當時所發生的各項損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失學損失費等7.2萬餘元。
對此次判決,雙方均未上訴,被告已對判決事項予以執行。之後,原告又先後3次入住某醫院對其被燒傷情進行治療。2003年10月份,原告第二次提起訴訟,提出再次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就讀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庭審中,經一審法院委託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作出《法醫學鑑定書》做出鑑定結論稱,“現其面部遺留疤痕50%以上,容貌損毀,器官功能障礙。”本次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2萬餘元。
雙方爭辯
對第二次訴訟判決的一審結果,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其理由是,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請求撤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原告小薇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
終審法院認爲,被告所進行的燃氣施工屬於易燃性的高度危險作業,由於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小薇在家中因燃氣爆燃被燒傷與其無關,因此被告對原告的損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此次訴訟之前,原告已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在該次判決中,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在此次訴訟中,被告又提出原告的燒傷與己無關的證據,但不足以推翻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因而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最後維持原審判決。
最新情況
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
昨日,記者從本案原告代理人世傑律師事務所仲寶強律師處瞭解到,截至目前經法院判決原告應獲得的款項,被告已全部給付,從而使該起特殊侵權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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