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出臺《對執行力不強的黨政領導幹部處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中的11條量化標準對黨政領導幹部執行力不強、官員“不在狀態”等作了明確回答。
據瞭解,《辦法》中的定性標準包括: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致使政令不通,影響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班子成員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不深入實際而虛報浮誇,致使羣衆反映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無正當理由對交辦任務不能按時、保質完成的;在急、難、險、重工作面前和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危時畏縮不前,臨陣脫逃的;個人重大問題未按規定如實上報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有問題,應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的;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貪圖享受,講排場和鋪張浪費的等。
《辦法》的定量標準包括:區縣黨委、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未按規定每年書面或口頭向市委彙報工作2次以上的;區縣和市級部門主要領導在任期間的年度績效考覈連續多年排在末位的;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測評中,羣衆不滿意度超過30%,經組織認定應承擔責任的;部門或單位連續2年均有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3年內受到誡勉談話累計2次以上的;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等。
據瞭解,凡出現了上述情形的黨政領導幹部,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改任、降職或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分別由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按法律規定和有關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被降職、免職的幹部,自處理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不準提拔使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