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人員能拒絕勞動嗎?
北方網消息:享受低保人員能拒絕就業嗎?答案是否定的。8月3日獲悉,天津市民政局下發了《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實施辦法》,對準備申領和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及“低保”人員,通過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扶植,促使其就業,解決基本生活保障。自謀職業的,將給予一定的啓動資金。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將停發失業保險待遇或取消“低保”資格。
享受失業保險或“低保”人員進檔
根據《辦法》,各區縣失業保險與“低保”經辦機構建立享受失業保險和“低保”人員管理數據庫,將其接受就業情況、就業狀態、就業需求和經濟收入情況編檔,進行動態管理。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力、申請享受失業保險或“低保”待遇的人員,都要持《就失業證》和《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中心進行求職登記簽定《失業、低保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彙總後向上一級報告,進行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培訓,通過企業吸納、勞務派遣、靈活就業和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促使失業和“低保”人員就業。
主動登記培訓且生活困難給補助
區、街就業服務機構對於申請失業保險與“低保”的4050人員及其他特殊就業困難羣體,推薦到公益崗位工作,對其他人員在進行求職登記日60日內提供三次就業推薦。在申請失業保險與“低保”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期間,對於主動進行求職登記、積極參加培訓與接受推薦就業的,屬於申領失業保險範圍且生活困難的,比照失業保險金標準,先支付兩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屬於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確有困難的,採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給予不超過兩個月的生活救助。
拒絕培訓就業停發保險取消低保
對於申請失業保險與“低保”人員,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由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在其《承諾書》上籤署確認意見並註明未能就業的原因,經區縣勞動保障中心部門認定後,失業保險與“低保”經辦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兌現待遇,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就業培訓、推薦就業的,不予受理失業保險和“低保”申請。對於有勞動能力正在享受失業保險與“低保”待遇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就業培訓、推薦就業的,分別予以停發失業保險待遇和取消“低保”資格。
自謀職業能給3000元啓動資金
對於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人員,其規定享受期內的失業保險金將一次性發給本人,最高額度不超過其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同時,從再就業資金中按照其領取營業執照有效期,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補助費,做爲自謀職業的啓動資金。營業執照期滿後不再經營的,可申領剩餘的失業保險金。對於享受“低保”待遇期間自謀職業的人員,憑營業執照按“低保”標準一次性發給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爲自謀職業啓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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