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丈夫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醫生對患者進行檢查後表示並無大礙,只需簡單處理即可。不料第二天患者病情便嚴重惡化,當120救護車趕到家門口時,患者已氣絕身亡。在經歷了數日的悲痛之後,張女士認爲是醫院不負責任的做法,使其丈夫早早地離去,遂將醫院告上了法庭。日前,一審判決落定,法院以醫院“不作爲”判其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3月3日,張女士的丈夫因出現頭痛、咳嗽、氣喘及發熱等多種症狀,到宜山路上一家醫院就診。由於患者呼吸急促,氣喘不止,被送往肺內科檢查。數小時過後,拍片報告下發,結論爲雙肺感染,抗菌後複查。張女士哪裏看得懂那些專業的X光攝片,她隨即焦急地向周圍醫生諮詢。結果,她得到了答覆,病人只要不抽香菸就可以了。此後,醫生未作其他處理,只給病人開了3天的抗菌藥及一些補液。
誰知,翌日早晨,張女士丈夫的病情開始惡化,不僅氣喘更加厲害,痰中還帶有血絲。張女士趕緊打120急救電話,可還沒等到救護車來,病人就已經斷氣了,隨後查明病人死亡的原因爲肺炎。對此結果,張女士怎麼也想不通。她認爲造成眼前悲劇的原因,一定在醫院身上。於是,去年11月,她向法院起訴,要求那家出現嚴重過錯的醫院承擔經濟和精神賠償。
在隨後的三次公開庭審中,醫院表示,死者是因頸椎病來院就診,當時,所表現出的肺炎症狀並不嚴重。而且死亡後沒進行屍檢,致使其真正的死亡原因無法查明。所以,醫院方面的醫療行爲與患者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法院的委託下,本市醫學會對此事鑑定後認爲,根據患者就診當日在醫院所攝胸部X片表現,提示爲重症肺炎。而醫院應當明知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卻未作相應的檢查和書面記錄,屬於對患者病情嚴重性認識不足。考慮到患者在家中病情突發,難以及時處置的因素,遂認定患者與醫院醫療爭議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醫院應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294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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