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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一位資深律師今天在評論四日發生的幼兒園慘案時說,中國刑事訴訟法缺少指定監護人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精神病患者作案增加。
此前媒體報道說,八月四日上午砍傷十五名孩子和三名教師的幼兒園臨時工徐和平曾於九九年患精神分裂症在醫院接受治療。
根據中國的法律,精神病患者發病後,其親屬應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法院將指定監護人對其監護。如果患者犯罪,其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銘達事務所朱永銳說:“而事實上大多數成年精神病患者在發病後,其親屬都沒有向司法機關提出這樣的申請,也就沒有法定的監護人。這意味着他們犯法後沒有人爲他們的行爲承擔責任,這樣等於是埋下了作案的隱患。”
據報道,去年全國各種精神疾病患者已達一千六百萬人,佔總人口百分之一點二三,其中只有百分之二十到醫院來就醫,另外的百分之八十因各種原因而流散到社會中。今年七月二十六日發生的國航劫機事件,以及七月二十七日長春發生的劫持人質事件,罪犯都是精神病患者。這些事件爲如何預防精神病人犯罪敲響警鐘。
朱律師認爲,應當設定特定的訴訟程序,要求必須爲患者指定監護人,並要求監護人將病人送到專門的醫療場所接受強制醫療。
“國外的一些比較好的做法是對患者情況登記備案、跟蹤管理,時時瞭解他們的生活、工作情況,中國也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不能讓他們在社會上聽之任之。否則既是對患者本人不負責任,也是對社會不負責任。”
另一事務所的楊律師說,幼兒園作爲徐和平的僱主,不論事前對其病情知曉與否,均應該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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