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問責”制給中國4000多萬名各級幹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爲官變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這也就要求各級政府官員必須從以往的“我當多大官就有多大權”轉到“我當多大官就有多大責任”的“官念”上來。——題記
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紀律處分條例》爲標誌,由“權力問責”爲主轉向以“制度問責”爲主的態勢已基本形成。從近期對重慶開縣井噴、北京密雲踩踏、吉林火災、阜陽劣質奶粉等事件的責任追究中,可以明確看出,“官員問責”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
但是,實際操作中的“官員問責”制與現行的行政體制和幹部人事制度不相兼容的地方還很多,還沒有完成由“權力問責”爲主向以“制度問責”爲主的過渡。存在着以下的一些主要問題。
一是權責不清,導致問責不明。擁有清晰的權、責、利是問責的前提。在權責過多集中於政府,政府權責過多集中於一把手的實際情況下,單就某一個官員而言,在“問責”中,具體承擔什麼責任,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現在還是粗線條的。同樣,該問哪個官員的責?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如何確定,還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責、權、利不清晰,責任人不清,問責的效果難免打折扣。
二是責問主體缺位,導致問責不公或問責不實。問責主體即由誰來問責。政府官員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責任對象是人民羣衆,“官員問責”的主體應是人民羣衆。但是,具體到每一個官員的問責上,需要有對其有權問責的部門來問責,如,黨組織問其黨員幹部的責,政府問其有權處分的官員的責,人大問其任免的官員的責。但就目前看來,“官員問責”還是侷限於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麼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現問責“白條”的情況:據報道,因爲對劣質奶粉查處不力,安徽阜陽市太和縣工商局在4月24日決定撤銷劣質奶粉發現地工商所正、副所長職務並開除了兩名市場管理人員。但記者採訪發現,這幾名工商執法人員一直在正常上班、領工資。原來,其上級領導當時作出這樣的決定是“迫於壓力”、爲了“應付上級”,該處分報告只上報國務院調查組,對下不公佈。像這種欺上瞞下,處分打“白條”的並不少見。在一些問責事件中,涉及官員種類參差,有時爲了平“民憤”,“問責”又追求迅速,難免考慮不周,在責任體系中出現缺失環節。
三是“問何種責任”的問題沒有落實,出現行政責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現象。對官員的問責,實際上有三個互相關聯但又較爲獨立的方面,即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官員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官僚主義、馬虎草率,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這些官員不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更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些地方黨政機關出於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有所偏袒,只注重於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迴避追究官員的法律責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門也沒能積極跟進。
四是問責的範圍太窄,起不到預防效果。就目前情況看,“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還僅僅限於重大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至今尚未納入問責範疇。如,重點工程“豆腐渣”、行政違法氾濫成災等,其對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與惡劣影響,並不亞於突發的重大事故。
此外,一年多來的問責之所以被稱作“風暴”,除喻其嚴厲、果敢之外,恐怕還從一個側面說明,問責在程序設置上尚需完善。
以上種種情況說明,如果不能跟進以制度保證和相應的配套措施,問責制也有可能扭曲、變形,淪爲選擇性懲罰以防止責任範圍擴大、甚至掩蓋更大責任的工具。建立科學健全的官員問責制,需要突破很多現有制度。如,進一步深化幹部制度改革,繼續擴大領導幹部選拔工作中的民主,認真落實羣衆在幹部選拔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權和監督權,讓羣衆對幹部的升降去留真正有發言權,說的話算數,才能使習慣於“對上負責”的官員轉爲“對下負責”,自覺地對民衆的意見予以迴應和交待。
又如,問責的前提是公開與知情,對人民負責首先意味着讓人民知道政府應該做什麼、正在做什麼,因此,需要全面推行市(地)級政務公開,深化縣級和鄉(鎮)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行政”。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單位要全面實行辦事公開。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於公衆監督之下,問責纔有實質性的意義。
真正的“問責”,既來自於制度的硬規定,也來自民衆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於官員的道德自覺。只有建立在官員道德自覺基礎上的官員問責制,纔會推動依法行政。才能使問責由權力型過渡到制度型,進而在中國政壇和社會中形成一種問責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