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徵集交通法意見“機動車負全責”遭到質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後,社會輿論出現了非常微妙的“分裂”。出現在媒體上的評論大多稱讚這部新法是以人爲本、體現了人性關懷,但是,汽車業、保險業、律師和許多車輛擁有者卻對該法的一些條款提出了質疑。該法的第七十六條規定,一旦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違章引發,機動車一方也只是“減輕責任”,民間輿論普遍認爲,這一條款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網絡上開始出現針對這一條款的“段子”,北京市最近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許多市民也對該條款表達了強烈不滿。一些人士甚至認爲,新交通法對機動車的“苛求”導致了汽車市場的看淡。
新交通法頒佈之初,有關人士曾經解釋說,“76條”的立法根據是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本意是保護行人的安全。應該說,確定交通事故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否定一度流行的“撞了白撞”的觀念,的確是社會向着人性化進步的表現,但是問題真的這樣簡單嗎?
“無過錯責任”是由美國學者巴蘭庭於1916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提出的概念。西方國家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因在於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帶有高危性質,而一旦發生事故,受害者多爲行人一方,規定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能夠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這裏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爲無過錯責任規定“上限”,道理很簡單,既然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就不應該受到嚴厲的責罰,否則就會損害社會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權威性;二是隻在保險業足夠發育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這樣能將責任分散爲“微粒”,由所有參與保險的人們承擔。
從我國新交通法的實踐看,我們所採取的歸責原則對於機動車一方來說過於嚴苛,保險環境也不夠成熟。前不久,在北京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曹姓外地婦女於夜間橫穿二環主路,被一輛正常行駛的奧拓車撞死,車主劉某被判賠付20萬元。在這一案例中,曹某存在着嚴重的違法情節,而奧拓車主雖然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終因事發突然,無法避開曹某。依據新交通法,奧拓車車主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他購買了10萬元額度的第三者責任險,他仍然要爲自己的無過錯賠償10萬元,對於工薪階層來說,這一責任是沉重的。然而,劉某還是幸運的,按照深圳某律師事務所的計算,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賠償額度在理論上可能高達80多萬元,即使考慮到“減輕責任”和第三者險,車主在理論上仍然可能因爲行人的違章而傾家蕩產。很顯然,這樣的結果對於機動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它背離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之基石,也極大損害了法律的教育和懲戒功能,最終也起不到保護行人的作用。
北京是一個現代化大都市,高速路和封閉式道路很多,機動車增長速度也很快,有關方面在制訂新交通法的實施細則時,應該根據北京市的特點對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的法律責任進行細化,如果在執法過程中一味偏袒行人,不僅對城市交通有害、對機動車所有人不公,甚至有可能誘發更多的違章違法事件,造成惡性循環,導致更多的傷亡。
即使是在人性關懷這個問題上,我們也不應忘記“過猶不及”的古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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