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的第一天。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徵集組共收到市民意見798件次。
據介紹,從昨天上午8點30分開始至下午5點,意見徵集組共接到電話302次,收到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496件,累計798件次。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關於“機動車負全責”
市民普遍比較關注徵求意見稿第69條第2款關於“機動車負全責”的規定。多數市民認爲此規定不合理,容易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爲,對機動車司機不公平,不能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據不完全統計,對該條款發表意見的市民佔一半以上。
但也有市民認爲,第69條規定得很好,體現了生命權重於通行權的理念。
據悉,在7月底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也是這個條款,曾遭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質疑。
關於自行車載人
針對第53條第6款“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有市民提出,6歲到12歲兒童不允許自己騎車,也不允許用自行車載,這樣他們就無法利用自行車出行,允許自行車載人的年齡應當由“學齡前兒童”提高到“小學生”。還有些市民提出,考慮到居民的出行方便,應當允許自行車載人。但也有的市民認爲,爲了確保安全,自行車不應當載人。
關於公交車進站
一些市民提出,當有大量公共汽車進站時,會佔用很長的非機動車道,迫使非機動車駛到機動車道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目前的站臺設置過於擁擠,不利於執行徵求意見稿中順序進站的規定。應當將各路公交車的站臺適當拉開距離,便於公交車順利進出站。
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是否得當成爲市民熱烈討論的話題。有些市民提出,有些處罰設置不合理,如行人不走過街設施罰10元,沒有考慮到老人、小孩、殘疾人等行動不便者過街;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處罰過輕,如行人進入高速路罰款50元、不走人行橫道罰款10元等,起不到強化交通守法意識和懲戒的作用;對汽車闖紅燈的處罰應當更加嚴格等等。
昨天還有市民提出新的建議,如應當在法規中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身傷害的善後處理程序;取消對小排量汽車在部分道路上的通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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