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聚焦航班延誤補償
2004年7月1日,民航總局出臺《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爲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
二、補償方式可以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
三、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爲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
四、機場應該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採取"罷乘"、"佔機"等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