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許可證未年檢一房兩賣大玩“花活”
北方網消息: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持過期未年檢的售房許可證,賣給本案原告畢某一套價值20萬餘元的房屋後,在未將該房屋交予原告的情況下,將房屋委託本案第三人某經營公司銷售。而該經營公司又將該套房屋售予他人。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交付其商品房。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某房地產公司持過期未年檢的售房許可證銷售房屋的行爲構成欺詐,故判令該公司返還原告房款,並雙倍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認爲,被告本市某房地產公司持過期未年檢的售房許可證,將訴爭之房售予原告後,又與第三人簽訂了商品房銷售代理合同。第三人持過期售房許可證將同一處房屋售予被告孫某,該銷售房屋的行爲已構成合同欺詐,故原告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應向原告返還房款,同時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對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第三人及被告孫某所實施商品房買賣行爲的效力問題,由於被告孫某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該房屋空閒,且被告孫某對該房屋已售予原告的事實不知情,其主觀上沒有過錯,故被告孫某不應承擔責任。該責任亦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據此,二被告及第三人所籤合同亦應屬無效合同。由於被告孫某對所購房屋裝修後已實際使用,若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必將造成被告孫某無房屋居住。爲此,法院應維持二被告的買賣關係。被告孫某將所欠房款交付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後,該房應歸被告孫某所有。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應將原告交付的房款返還原告。因第三人已將房屋交付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該公司亦不能證實第三人在銷售房屋過程中存在過錯,故第三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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