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木地板才裝上沒幾天,其接口就因地面潮溼起鼓,爲此,房主找到賣方解決問題。遭到拒絕後,房主一紙訴狀將對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更換全部地板並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2萬元人民幣。法院經審理認爲賣方事先已盡到提示義務,遂駁回了房主的訴請。
2003年10月17日,趙某在一家建材裝飾經營部以7027元的價格訂購了80多平方米的強化木地板。爲了便於安裝,同年10月初,趙某找到另一家裝飾店對其住房地面進行水泥找平。半個月後,裝飾店與趙某分別通知建材裝飾經營部可以鋪裝地板了。11月25日,經營部業主徐某派兩名鋪裝工前往施工,並與趙某及裝飾店共同檢查地面狀況。見地面乾燥平整,兩名工人即進行鋪裝,完畢後趙某經檢查未發現問題遂付款。然而,沒過幾天問題就出現了,12月15日,趙某發現地板接口鼓起,揭起後得知是由於地面潮溼引起,於是找到經營部的徐某及消協解決問題。因徐某不同意承擔責任,趙某遂提起訴訟。
經過調查覈實證據及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爲,涉案地板爲合格產品,且在銷售合同中,徐某已註明了趙某需注意“地面平整,無潮溼,地面無木質塑料”等相關事項,同時,地板安裝前又與趙某等人共同對地面進行了檢查,這說明徐某的提示注意及檢查義務已履行完畢,無須對地板潮溼起鼓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某訴請。
一審判決作出後,趙某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審理後認爲,趙某不能提交充分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其要求賠償的請求無事實依據、理由不足,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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