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一審法院判定侵犯了民營企業家李曉華的名譽權,《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昨天,雙方代理人在市二中院法庭上就涉案文章是否侵權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辯論。
在舉證質證時,報社代理人稱《“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一文寫“李曉華僞造合同”確有其事,爲此拿出了一份其在“此次開庭前一天晚上拿到”的“協議書”作爲新證據,證明其文章不是記者杜撰。但當審判長要求其拿出合同原件時,報社代理人則說“合同在李曉華手上,我們拿不到”。
李的代理人認爲,對方提供的這份合同與本案無關,且其“協議書”已超過舉證期,不能作爲新證據。報社代理人則兩次“懇請”法庭接受這份新證據安排雙方庭後質證。最後,審判長決定庭後再確認其是否屬於新證據。
爲證明報社侵權,李的代理人也拿出一份新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所指李曉華曾任職過的公司已與其指控者和解,雙方一切糾紛已歸零。報社代理人認爲,根據舉證規則,事後達成的妥協不應作爲新證據,不然其就成了“徹頭徹尾的受害者了”。
經過3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佈休庭,並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21世紀經濟報道》刊發《“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一文,稱李曉華涉及合同欺詐案件。文章發表後,被海內外數十家新聞媒體和上百個網站轉載。
今年3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上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一文,內容嚴重失實,侵犯了原告李曉華的名譽權。法院判令被告在媒體上刊登聲明,向原告李曉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背景資料
李曉華
1951年生於北京
80年代初以一臺製冷機起家致富
1985年到日本打工、“學藝”、淘金
1988年在香港創立華達國際投資集團公司任董事局主席
1996年李曉華的財富已達18億元
1998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第2
2003年5月被評爲“中國最慷慨的富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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