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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菸草專賣局公告
天津市菸草專賣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五年規劃》已於2004年7月9日舉行聽證會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菸草專賣局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五年規劃
(2004--2008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關於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爲依據,堅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滿足消費的原則,對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合理佈局,達到優化市場資源配置,規範捲菸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和捲菸零售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的目的。
二、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理 公平公正
制定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規劃,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要認真調查摸底,廣泛聽取意見,公開進行聽證和論證,合理確定標準條件,在社會上予以公示,確保公開透明。要加強對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的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二)總量控制 計劃管理
依據我市的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市場投放捲菸數量等,確定轄區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總量,實行計劃管理,逐級分解,防止無序競爭。
(三)方便消費 服務社會
制定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規劃,不僅要限制捲菸零售戶數量發展,還要方便消費者從合法渠道購買捲菸;要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口密度,合理佈局捲菸零售點,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
(四)照顧特殊羣體 優先考慮幫扶
對殘疾人、低保戶、失業待業人員等社會特殊羣體,作爲合理佈局的特殊幫扶對象,由發證機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三、基本目標和主要標準
(一)基本目標
根據我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商業網點、交通狀況等因素,確定我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五年規劃(2004-2008年)的基本目標是:從現在起到2006年底,達到全市常住人口的2.5‰;2007-2008年穩定在2.5‰以內。
(二)主要標準
1.捲菸零售點的間距標準。
(1)城市中心區和涉農區、縣鄉鎮以上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間距100米左右;
(2)繁華商業區、旅遊景區間距50米左右;
(3)機場、港口、車站的候機(船、車)廳內間距25米左右。
2.不同區域內的每個捲菸零售點覆蓋人口數量要求。
(1)城市中心區每個捲菸零售點覆蓋人口數量原則上不低於400人,零售點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2)農村每個捲菸零售點覆蓋人口數量原則上不低於300人,零售點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3)軍隊大院、高等院校、大型企事業單位內,原則上每3000人設一個捲菸零售點。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點一證的原則辦理,並且不作爲其他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的參照項。
(1)星級賓館、飯店;
(2)酒樓、餐館、度假村、娛樂場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
(3)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
(4)連鎖經營的商業企業。
4.綜合性商貿城、農貿市場、以出租櫃檯爲主要經營方式的大型商場,原則上不超過5個捲菸零售點。
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立捲菸零售點。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門前兩側;
(2)自動售貨櫃、機;
(3)流動攤、點、車、棚;
(4)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國家重點防火區;
(5)涉煙違法犯罪被判刑、勞教刑滿(期滿)釋放人員;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捲菸經營資格,時間未滿一年的企業和個人。
6.殘疾人、失業待業人員、低保戶等特殊羣體申請經營捲菸者,由發證機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7.在本規劃實施之前,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規劃標準的,在2006年底前逐步調整達到要求。
8.本規定公佈實施後,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持證卷煙零售戶,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並符合變更後所在地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做好廣大消費者和捲菸零售戶的宣傳工作,提高對開展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佈局必要性的認識。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互聯網站等公衆媒體,積極宣傳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輿論氛圍,推動本規劃的順利實施。
(二)整體推進,分類指導。要針對不同單位、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特點,採取分類指導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實施合理佈局工作。各區、縣菸草專賣局要根據本規劃提出的目標,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狠抓落實。
(三)嚴格管理,扶優汰劣。要依法對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捲菸零售戶加強管理,逐步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公平競爭;開展評定捲菸零售戶誠信等級活動,對優秀者給予政策鼓勵,扶持做大做強;對違規經營者,依法進行教育和處罰,情節嚴重者,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動態管理,逐步到位。本規劃公佈實施後,對新申請辦證的企業和個人,要嚴格按照合理佈局的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誰先申請,誰先辦理;不符標準的,要講清原因,做好解釋工作。要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捲菸零售戶實行動態管理,嚴進寬出,少進多出,以出定進,逐步實現本規劃的目標。
(五)政務公開,加強監督。要堅持政務公開,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公示的方法和手段,使社會公衆和申請者能夠及時的瞭解發證條件、程序、標準及合理佈局的有關信息;要建立並完善內部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法制監督等多種監督手段,確保《規劃》的貫徹實施。
本規劃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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