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薊縣一犯罪團伙以貸款買車,然後將汽車賣掉得款的方式,實施詐騙犯罪14起,騙得帕薩特轎車12輛,桑塔納轎車兩輛,詐騙金額達298.8萬元。曾對此案的民事部分進行過詳細報道。8月17日,天津薊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宣判,以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判處該案首犯張某有期徒刑20年。其他10名被告人的刑期在20年至兩年半之間。
貸款詐騙
法院查明,工商銀行某支行與上海大衆汽車某特約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開展分期付款貸款購車業務,保險公司進行擔保。2003年4月,被告人張某得知此情況。因其已知被告人田某想貸款,遂找到被告人田某,告知其貸款購車,然後將車賣掉得錢。被告人田某在有外債且無法履行還貸能力的情況下,於4月10日與被告人張某來到某維修服務公司,以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名義,與某銀行、某維修公司簽訂了汽車保險合同和銀行按揭汽車消費供貨協議。被告人張某交付首付款31500元,保險費4264.70元。後張某從某維修公司騙得桑塔納2000型汽車一輛(汽車價值165500元)。此次犯罪,張某從銀行騙得貸款132000元。後被告人張某將該車賣給山東省人紀某,獲款130000元。而後,張某給了被告人田某70000元。扣除所交首付款、保險費,被告人張某獲贓款16245.30元。被告人田某將所獲贓款大部分用於還債。
2003年4月,被告人王某、李某想辦理貸款,並通過被告人齊某找到被告人張某。後被告人張某告之王、李先辦理分期付款貸款買車,然後將車賣掉得錢。4月14日,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齊某來到某銷售公司。被告人王某以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名義,分別與營業部、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借款合同和銀行按揭汽車消費貸款供貸協議,被告人李某作爲擔保人。被告人張某交納首付款24000元,保險費12715元后,從某公司購買帕薩特汽車一輛(價值234000元),騙得營業部貸款210000元。後被告人張某等人謊稱辦理軍車牌照,將車開走。日後,被告人張某將該車賣給山東省人紀某,獲款205000元。被告人王某、李某共獲160000元,被告人張某從中獲利8285元,被告人齊某獲利2000元。據悉,被告人張某共參與貸款詐騙八起,詐騙金額1728000元。
合同詐騙
2003年5月9日,被告人齊某在沒有履行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張某以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名義,分別結夥與某銀行營業部和某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借款合同和銀行按揭汽車消費貸款供貨協議。被告人張某交首付款24000元,保險費12715元后,在銀行尚未撥付貸款的情況下,從某銷售公司詐騙帕薩特汽車1輛(價值234000)。被告人張某將車賣給紀某,獲款205000元。被告人齊某獲款130000元,被告人張某獲款38285元。
此外,各被告人還作案多起。被告人張某共參與合同詐騙六起,詐騙金額126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相互勾結,分別結夥,明知無經濟能力償還貸款,仍以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名義,分別與銀行、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借款合同和銀行按揭汽車消費貸款供貨協議,以虛假的收入證明和交首付款、保險款做幌子,騙得銀行的信任,詐騙銀行貸款,其行爲侵犯了銀行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某、吳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齊某、周某、劉某、鄭某、田某犯罪數額較大,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此外,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齊某、楊某、吳某、周某、劉某、耿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相互勾結,分別結夥,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使用虛假的收入證明作擔保,採取先交首付款和保險款,即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騙得汽車銷售公司的信任,將購買的汽車從汽車銷售公司騙走變賣,所獲贓款大部分揮霍,給汽車銷售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爲侵犯了汽車銷售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在本案中參與起數多,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從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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