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被告人劉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後被抓獲歸案,面對從其家中及他所駕駛的汽車上收繳的1069.41克毒品,其在法庭上竟然辯解這些毒品是爲了治病自用,沒有販賣獲利,以此否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近日,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做出一審判決,依法以被告人劉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稱,2003年12月15日,被告人劉某從北京乘飛機至甘肅省蘭州市,經與販毒人員馬某聯繫,按約定將人民幣165000元匯至馬某某賬戶上,後到蘭州市某醫院,從在此等候的馬某處購得海洛因1070餘克。轉天,被告人劉某攜帶毒品乘火車返回天津。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劉某在北辰區新宜白大道路邊,以人民幣2500元向厚某販賣海洛因一包(約5克)。當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從其家中和駕駛的汽車上收繳海洛因1069.41克。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劉某的行爲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繫累犯,同時適用《刑法》第65條之規定。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承認到蘭州聯繫購買毒品,但辯稱是對方另外一個人把毒品送到天津交的貨,還辯解其買毒品是爲了治病自用,沒有販賣獲利。否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雖曾因犯罪被判刑改造,但仍不思悔改,爲獲取暴利,從異地購買大量毒品海洛因攜帶回津,並販賣牟利。依照法律規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以沒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行爲的辯解理由,顯系狡辯;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販賣、運輸毒品證據不足之辯護意見,與事實相悖,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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