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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合夥開公司,合謀套取銀行承兌匯票達5000萬元,後二人又夥同一銀行職員以高息爲餌誘使某公司存入2000萬元,案發後,三人被提起公訴——
由一名中年女子和一名中年男子創辦的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在註冊後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就創造出令同行咋舌的“業績”。其間,僅從銀行騙開的多筆承兌匯票,便高達5000萬元之巨。而該公司賬面上還真實地存有數額巨大的公司賬內資金作爲保證金,並以此贏得了銀行方面的信任。與此同時,一家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出於信任將2000萬元存到該女子創辦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也蒙受了巨大損失。
然而,隨着這兩名騙子苦心編織的謊言被公安機關揭穿,編織了“風光”外表的這兩家公司也隨之轟然倒塌。案發後,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女董事長、男經理和涉案的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某分理處原經理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今年7月20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涉嫌票據詐騙罪、詐騙罪對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他們用謊言編織“輝煌”的真相也大白於天下。想幹大事不走正道
今年近50歲的風某是江蘇人,初中文化,居住在北京市。他與年齡相仿、家住本市的中年女性趙某相識後,希望共同幹一些“大事業”。1999年10月,趙某以其母的名義,註冊成立了天津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由她負責經營。2000年初,趙某、風某等人又成立了某(天津)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由趙某任董事長,風某擔任公司經理。
不久,兩人預謀走一條“風險”大,卻能很快“風光”起來的路:這就是合謀套取銀行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公司成立後不久,趙某、風某用風某提供的北京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印鑑、營業執照等手續,製造了北京公司與所屬天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購銷棕櫚油、魔芋粉等虛假合同,以高息吸攬存款作爲保證金,騙開銀行承兌匯票。騙來騙去銀行損失
2000年2月25日、3月17日,風某和趙某以上述手段從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騙開承兌匯票四張,金額分別爲6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和800萬元,後將以上承兌匯票轉賣存款單位,並支付存款企業和中間人高額利息。而後,又將承兌匯票賣出款劃入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賬內充當保證金,騙取銀行的信任,準備繼續套取銀行承兌匯票。
2000年3月27日、5月25日,趙某和風某再次編造謊言,並虛構購銷合同,在無資金保證的情況下,從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騙開了七張金額分別爲500萬元的承兌匯票,並將匯票變賣後揮霍。2000年9月,承兌匯票到期後,爲彌補銀行保證金,趙某和風某與時任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某分理處經理的西某以付高息、給承兌匯票爲誘餌,誘使天津市某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將2000萬元存入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充當保證金,致使這家投資公司遭受了巨大損失。承兌匯票到期後,工商銀行爲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墊付人民幣2420萬元。“輝煌”不再相繼被捕
案發後,趙某、風某用謊言編織的公司“輝煌”業績被公安機關識破,案件迅速告破。趙某、風某、西某三人也相繼被抓獲歸案,並追繳贓款、贓物總價值4078400.5元。隨後,風某和趙某先後被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西某於2001年12月犯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今年6月10日,西某又因涉嫌詐騙罪被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日前,該案審查終結,以被告人風某、趙某涉嫌票據詐騙罪、詐騙罪,以被告人西某涉嫌詐騙罪,於今年6月21日移送至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認爲,被告人風某、趙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匯票,從銀行騙取大量資金,其行爲觸犯了《刑法》,應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風某、趙某夥同被告人西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刑法》,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風某、趙某犯數罪,同時適用於《刑法》。(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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