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天津市物價局獲悉,自2004年9月1日起,本市將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鐵道部關於鐵路異地售票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適當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收費標準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鐵路運輸企業收取異地售票手續費時,必須向旅客出具由鐵路局(分局)統一印製的“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收據”。
據介紹,1998年以來,我國部分鐵路車站試行異地售票業務,爲旅客出行提供了便利,受到了廣大旅客的歡迎。考慮到鐵路部門爲開辦異地售票業務需增加一定的支出,爲促進異地售票業務的開展,方便旅客出行,經研究,決定批准鐵路運輸企業適當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具體規定如下:
一、鐵路異地售票,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直接設立的售票點,向旅客發售在同城以外其他地方車站登乘的鐵路客票。其中,同城指按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其他地方縣級行政轄區以內範圍。
二、鐵路運輸企業異地售票,可適當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收費標準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鐵路運輸企業收取異地售票手續費時,必須向旅客出具由鐵路局(分局)統一印製的“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收據”。所收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按鐵路客運雜費列繳。
三、受現有技術條件限制,鐵路異地售票只限在鐵路運輸企業直接設立的售票點開展。鐵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包括鐵路多經、集經等非運輸業主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開辦的鐵路客票代理銷售點,暫不開展異地售票業務,一律不得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
四、鐵路運輸企業直接設立的售票點異地售票,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以購買異地客票作爲發售同城始發客票的前提條件,強制服務、強行收費。鐵路運輸企業發售同城車站始發的鐵路客票,一律不得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向旅客發售的需在中途換乘的直通客票,不屬於異地售票,不得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
五、鐵路運輸企業要合理計劃、安排同城、異地及各客票銷售網點間的票源份額,保證不同地區旅客,特別是同城範圍內較偏遠地區的旅客,獲得均等的購票出行機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客票銷售環節價格行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在國家規定票價外亂加價、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爲。
七、上述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爲準。
屆時,如果您在買票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此項規定者,可撥打價格舉報投訴電話: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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