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不久前推出“公告懸賞”、“委託調查”、“公佈拒執人名單”等解決執行難的新制度後,北京市高級法院昨天公佈了這幾項執行制度的具體實施意見。
北京市高級法院規定,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採取公告懸賞的方式進行查找。發佈懸賞公告必須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交被查找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照片、體態特徵等,並承諾承擔公告費用、賞金等。懸賞公告可在電視報紙、網絡上發佈。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加懸賞活動。
委託調查是由法院簽發調查令,指定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執行制度。北京市高級法院規定,律師可以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蒐集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證據,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與本案無關的證據不得調查。律師在持令調查時,必須另有一人以上陪同進行。持令調查中獲知的有關信息,申領人、持令人應當對外承擔保密責任。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北京市高級法院還規定,有履行能力經教育後仍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和爲逃避執行而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被執行人可能會被列入拒執人名單予以公佈。該名單除了向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公佈外,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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