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重慶市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郭寶雲在擔任該市江北區區長期間涉嫌貪污受賄案,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檢察機關指控的郭寶雲受賄20萬元和貪污73.2萬元兩項罪名成立,郭被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追繳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後確認:郭寶雲在擔任重慶市江北區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財政、稅收工
作的職務便利,出面與區財政局、稅務局進行“協調”,爲重慶三和車輛零部件製造廠謀取利益,使該廠得到江北區財政的資金支持和稅款442萬元的即繳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寶雲指使其子楊青川收受該廠廠長給的人民幣20萬元。
1997年3月,郭寶雲及其子楊青川與西安某財務結算中心主任賈某談定,由該中心融資1000萬元以買國債名義將款存入江北國債服務部,利率爲16%,其中付給該中心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寶雲處理。1997年4月7日,賈某在工商銀行西安市萬壽路分理處,以該中心的名義電匯1000萬元至重慶市江北區國債服務部。4天后,楊青川在郭寶雲的指使下到區財政投資公司收取息差,將73.2萬元從財政投資公司轉賬支付到重慶東大投資有限公司賬戶上,後楊青川將該款從東大公司取出並佔有使用。
|